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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优先法不是“评最低报价法”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8-04-11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少政府采购部门曾经比较困惑;财政部在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政府采购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把目光放在“低价优先、最低评标价法”上面,“在汽车招标中,谁的价格低谁就中标,是否可行”,这是所有政府采购部门的疑问。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一处相关人士解释,那是因为很多人把“最低评标价法”解读为“评最低报价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首先,曲解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指出,“最低评标价法”是要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不是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评标专家要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例如,新疆要采购一批野地作业执法车,因为山路崎岖,需要四驱、通过性很强的越野车,这时两驱以及城市越野车都是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即使他们价格再便宜,也不会让其中标。

  其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品牌、同售后服务项目基础上的,忽视任何一方都不行,否则这种不在同一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再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价格是指合理的最低价,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是无效的。让投标企业拥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进而实现他们的良性发展才是政府采购所提倡的。

  现在政府采购部门大都已正确理解了《通知》中对价格的规定,但不少汽车厂商对此的了解还有偏颇,在后期的质疑和投诉中,经常会有厂商把此《通知》作为依据,指出“投标报价最低,为什么价格高的反而中标”。

  专家认为,汽车厂商在投标时,一定要看透招标文件,切实了解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然后提供对应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再辅以优惠的价格,入围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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