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人应明确采购需求 采购人和使用人需要相互沟通
某部委一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日前向记者透露:前段时间买了一辆MPV,部委的车队却不愿意接收此车,因为车辆的内饰配备太简单,像导航系统、DVD等都没有。最后此采购人只能按照车队要求的配置再到市场上给其配齐。
采购人把责任都归在政府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中心没有做好服务,其实不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周岩认为,采购人自己也应该把需求说清楚,不能只说买什么品牌的车,还应该把主要的技术参数也列出来,否则很难准确进行采购。
采购人和使用人需要相互沟通
实行汽车协议供货的省市越来越多,招标结束后,采购人就可以在入围的汽车厂商中自由选择需要的品牌。政府采购越来越成熟,几乎每个政府单位都会安排一个具体部门来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因此,执行采购的人往往不是使用人。
据了解,使用人一般是直接口头告知采购人需要什么品牌的车辆,然后告知预算,具体这辆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配置,可能使用人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如果采购人按照使用人的模糊概念给政府采购中心下单子,极有可能出现上述让使用人不满意的情况。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春明认为,使用人和采购人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使用人有义务把车辆的用途、主要的内部配置、价位等告知采购人。如此,采购人在和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计划时会做到有的放矢。
当然,政府采购中心也有义务帮助采购人完善采购计划。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李亭介绍,如果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太过模糊,必须要帮助他们把目标明确化,特别是技术参数方面的,否则采购人极有可能对最后的采购结果不满意。
安徽省淮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力认为,汽车协议供货后,在同一价位中有很多的车辆可以选择,采购人不一定非要执着于某一品牌。有些品牌看似比较便宜,实际上减少了很多配置。
采购需求不等于诱导性语言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标前和招标中的发言权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权力,但有些采购人并没有好好运用这一权力,导致招标结果与需求有一定差距。另外,也有些采购人把此权力利用的“炉火纯青”,用说清采购需求当烟雾弹来表达自己倾向性的意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些采购人对此很疑惑,认为:“何谓诱导性语言?把自己的采购需求说清楚就是发表了诱导性语言?需求都不让说清楚,怎么能采购到适合我们的产品?”显然是采购人把“说清采购需求”和“发表诱导性语言”混为一谈了。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表示,采购人想采购到自己满意的产品无可非议,采购人自然有权利说清自己的采购需求。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为了避免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引发纠纷,采购人也有义务把自己的需求描述清楚,但这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发表“诱导性语言”。“我们就想买跟某品牌差不多的东西”、“按某车型的标准来评就差不多”、“领导就喜欢某品牌”等等,这些言辞能说是“说清采购需求”吗?显然,这类语言会左右评标结果,以期自己中意的供应商能中标。可见“说清自己的采购需求”与“发表诱导性语言”有着本质的区别。
采购人有提需求的权力,但政府采购中心也有不采纳其倾向性意见的权力。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李亭介绍,采购人的正常需求我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给予体现,但如果出现倾向性指标,我们会给采购人指出并让其进行修正。因为现在的招标文件在开标前都会挂在网上进行公示,汽车厂商很容易就看书招标文件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这同时也是对采购人的约束。
在评审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已以管理办法的形式约束采购人。例如,如果采购人代表“不听劝阻,可以责令其退出现场,或通知其单位领导更换其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