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违规车企将被重罚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2-10-17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A8-1

    我国汽车召回政策进行重大升级,车企召回汽车被进一步规范。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汽车召回条例(草案)》)。

    这表明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有望正式付诸实施。

    "汽车召回"相关政策从部门规章(以前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升级"为国家法规,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获得审议通过,表明国家对汽车安全及质量的重视。谈到为何经历如此长的时间才正式获批,他认为这是因为政府部门要对政策进行综合权衡,所以会有一个过程。

    王周欢认为,《汽车召回条例(草案)》对所有消费者包括政府用户都是好消息,也是国家制度法规不断完善的表现。

    处罚违规车企力度加大

    与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汽车召回条例(草案)》新增了一些规定,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哪怕是10万元左右的乘用车,即便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数量,车企罚金也将达到千万元,这就会对一些"不自觉"的车企产生较大震慑作用。

    有统计数据显示,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年2月份的8年多里,我国汽车召回共370多次,共600多万辆。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相当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其中国产汽车召回38次,进口汽车召回44次。据分析,召回总量之所以大幅上升,与我国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和国内汽车企业质量控制及缺陷调查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关系。

    《汽车召回条例(草案)》有利于大幅增加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此前在华销售的进口汽车往往批量不大,品种较多,这增加了产品质量的追索和鉴定的难度。跨国汽车企业也经常以种种理由,对国内消费者实行差别待遇,不进行召回。如果《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落实,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自主品牌须正视召回

    事实上,汽车召回制度是从国外传来的,国内落地有个过程也可以理解,尤其是国内自主品牌车企对汽车召回的理解也有一个过程。

    相关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国内自主品牌汽车在乘用车领域的召回数量仅为7例。2010年,中国汽车召回案例为95起,自主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仅为2起,分别是东南汽车召回部分菱悦,奇瑞汽车召回部分瑞麒X1。2011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71起,而来自主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也仅为2起,分别是上海汽车召回部分MG和长城汽车召回部分炫丽、腾翼C30轿车。

    自主品牌车企在所有召回案例中所占的比例不到5%。如此低的召回率是因为自主品牌的产品质量过硬吗?

    不可否认,近几年,自主品牌汽车质量提高很快,但并没有到无须召回的地步。主要是因为自主品牌对召回比较抵触,认为召回就是说明自己的汽车质量不过硬,从而导致自己品牌形象受损。

    王周欢也认为,自主品牌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应客观面对一些真实的问题和状况。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汽车召回条例(草案)》严格落实,自主品牌也将增加召回次数,这对自主品牌是不小的考验。

    "汽车三包"有望快速获批

    实行"汽车三包"是所有汽车消费者盼望已久的想法,但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国家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并没有正式出台,只有个别地方有地方性政策。

    《汽车召回条例(草案)》的通过,无疑将让消费者对"汽车三包"政策获批信心大增。因为从某些方面说,《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表明了政府对汽车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且也是多年后才有结果。

    "汽车三包"政策也同样喊了很多年却迟迟没结果,与《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获批历程非常类似。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获批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也表明了政府明确的态度,"汽车三包"有望更快速地获批。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