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发布 供各地参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2-27 10:07: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为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校车安全,近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供各地参考。 责任书描述了使用校车的学校(甲方)、校车服务提供者(乙方)、校车及其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单位,详尽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责任书约定的甲方责任有六项:一是指派专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二是会同乙方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或校门附近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处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乙方责任有八项:一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二是保证所有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有关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三是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四是保证提供服务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五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六是及时处置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转运学生,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七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八是在校车因故不能接送学生时,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责任书约定,在责任书有效期内,乙方提供的校车或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责任书规定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终止乙方接送学生服务。 责任书应每学期签订一次,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相一致。 附件: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doc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定点加油”监管公务车使用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2020年度物流车辆购置及黄山区局(营销部)及屯溪分局(营销部)加装车辆道闸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县消防大队庐山中队消防车购置公开招标公告
-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红桥支队通信指挥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全省2020年度消防车辆集中采购(第一批)公开招标公告
- 邓川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清运专用车辆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2020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采购项目之二(宿营车、餐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5-200Z22807531)公开招标公告
- 平衡重叉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