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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成本低? 未备案“三包”上汽通用五菱被罚3万元

作者:贺良雁 发布于:2020-08-31 15:28: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汽通用五菱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汽通用五菱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家用汽车三包有关信息被主管部门警告,并被罚款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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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
 
  “3·15”晚会曝光宝骏560车型故障
 
  据了解,2020年“3·15”晚会上曝光了宝骏560型汽车变速箱故障问题久治不愈,因多位车主投诉引起相关部门加大对上汽通用五菱的监管力度。宝骏560是该品牌第一款SUV,2015年7月上市后月销量曾突破4万大关,截至2018年3月正式停产时,宝骏560已累计销量61万辆。
 
  但在2016年-2019年期间,上汽通用五菱因变速箱故障问题陆续召回三批宝骏560汽车,对此上汽通用五菱对召回的车辆进行了ECU软件的免费升级和变速器离合减震模块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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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骏560存在变速器故障的消息在“3·15”晚会上曝光后,对社会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负面影响。上汽通用五菱连夜发布声明“将对该批涉及召回的宝骏560 DCT车型用户,免费提供全面车辆检查服务,并定期回访跟进用车情况”。
 
  未备案汽车三包信息
 
  据此,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依法向上汽通用五菱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汽通用五菱作为2017款宝骏560DCT1.5T型等家用汽车的生产者,未能按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备案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上市的2017款宝骏560DCT1.5T型等部分家用汽车三包有关信息。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上汽通用五菱当场表示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上汽通用五菱在2020年7月20前未按规定备案宝骏560车型的三包相关信息。
 
  据了解,按照规定,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汽通用五菱最终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被罚款 3 万元。
 
  作为政府部门,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照高限来罚款的。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个“违规成本是否过低”的问题,值得相关部门思考:上汽通用五菱宝骏560车型上市后,迟迟不去备案汽车“三包”信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被央视3.15曝光后,得到的处罚就是“警告,同时罚款3万元”。3万元对一个企业来说违规成本真是太低了。那其他企业是不是也可以效仿,不去备案汽车三包,反正处罚只有3万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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