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作者:刘轩赫/整理 发布于:2020-08-13 16:20: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不断提客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加强对客车结构安全的行业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的研制工作,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传 真:010-66013726
邮 箱:vehicle@miit.gov.cn <mailto:Vehicle@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号:GB 13094-2017
标准名称: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一、修改应急窗的技术要求
第4.5.8.7条
原文为:
4.5.8.7 对于Ⅰ级和A级客车,车身两侧的应急窗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其它侧窗如洞口可内接700mm×900mm的矩形时也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洞口可内接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在附近配置玻璃破碎装置;侧窗洞口尺寸应在车辆处于完工状态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修改为:
4.5.8.7 对于Ⅰ级和A级客车两侧侧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面积大于或等于4×105mm2且可内接一个大于或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侧窗洞口尺寸应在车辆处于完工状态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二、增加驾驶区隔离设施的要求
新增4.6.13.5、4.6.13.6条
4.6.13.5 如设有驾驶区隔离设施,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能防止乘客侵入驾驶区与驾驶员发生直接肢体接触或抢夺方向盘;将图18所示测量装置(其活动臂可以自由地绕其铰接轴线转动),放置在隔离设施外的每个位置,该活动臂无法碰到司机身体任何部位和方向盘即满足本要求;
b) 不应影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操作和观察外视镜;
c)除安装驾驶员门的客车外,应安装隔离门;隔离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宽度不小于450mm;
——不应影响乘客的应急撤离。如果在打开时会阻碍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则宜能自动关闭,且不应安装任何保持其开启的装置;
——应具有锁止机构,锁止机构应能从驾驶区内部打开和锁止,并提供在紧急情况下将隔离门从乘客区打开的方法。
4.6.13.6 设置驾驶区隔离设施的客车,纵向布置的右侧第一排座椅乘客的脚部空间,可适当减少,减少不应超过纵向为300mm并与车辆中心线夹角为20°的三角区域。
三、修改座垫高度、座椅前方空间和座椅上方空间的技术要求
1)第4.6.8.3条
原文为:
4.6.8.3 未压陷座垫距地板的高度I(从脚踏处地板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见图12)应大于等于400mm,且小于等于500mm;轮罩、发动机舱、后置气瓶舱、后置行李舱及传动系统处应大于等于200mm,且小于等于550mm;座垫高度大于500mm时应设置脚蹬且脚蹬上表面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应在400mm~500mm之间。
修改为:
4.6.8.3 未压陷座垫距地板的高度I(从脚踏处地板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见图12)应大于等于400mm,且小于等于500mm;轮罩、发动机舱、后置气瓶舱、后置高电压设备舱、后置行李舱及传动系统处应大于等于200mm,且小于等于550mm;座垫高度大于500mm时应设置脚蹬且脚蹬上表面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应在400mm~500mm之间。
2)第4.6.8.5.2条
原文为:
4.6.8.5.2 位于其它座椅后面或面向通道的座位,应提供如图14所示的最小深度为300mm(对面向通道的侧向座椅为225mm)、最小宽度为400mm的乘客脚部空间。在不阻碍4.6.5所规定通道量规通过性的前提下,该空间可局部位于通道内。若能为乘客保留适当的脚部空间,则椅脚、乘客脚踏以及4.6.8.6所列的各种突出物可局部侵入此空间。对于轮罩、发动机舱、后置气瓶舱和后置行李舱上方座椅,前方座椅下方的高度可由150mm降低至不低于50mm(见图14)。
修改为:
4.6.8.5.2 位于其它座椅后面或面向通道的座位,应提供如图14所示的最小深度为300mm(对面向通道的侧向座椅为225mm)、最小宽度为400mm的乘客脚部空间。在不阻碍4.6.5所规定通道量规通过性的前提下,该空间可局部位于通道内。若能为乘客保留适当的脚部空间,则椅脚、乘客脚踏以及4.6.8.6所列的各种突出物可局部侵入此空间。对于轮罩、发动机舱、后置高电压设备舱、后置气瓶舱和后置行李舱上方座椅,前方座椅下方的高度可由150mm降低至不低于50mm(见图14)。
3)表11
4)4.6.8.6.4 d):
原文为:
d) 客车油箱口装饰罩的侵入;
修改为:
d) 客车油箱口、加氢口和充电口装饰罩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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