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征求意见稿)》
作者:刘轩赫/整理 发布于:2020-08-13 16:03:22 来源:
为不断提高燃气汽车安全性能,加强对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行业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的研制工作,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传 ?真:010-66013726
邮 ?箱:vehicle@miit.gov.cn <mailto:Vehicle@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19239—2O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和 GB/T 20734-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与GB 19239—2013和GB/T 20734—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订标准名称,由“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改为“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
—— 将GB 19239—2013和GB/T 20734—2006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 规定了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安装方法及检验方法,范围包括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
—— 适用范围增加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 增加引用GB/T 13005、GB/T 345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增加加注装置术语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的第3章)
—— 增加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的要求符合QC/T 755的有关规定。(见4.1.1,2013年版的4.1.1)
—— 修订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后应保证的要求。(见4.1.5,2013年版的4.1.5)
—— 修订气瓶阀和接头防护措施的要求。(见4.2.2,2013年版的4.2.2)
—— 修订气瓶固定装置和橡胶垫带的要求。(见4.2.3,2013年版的4.2.3)
—— 增加LNG气瓶车辆纵向安装的要求。(见4.2.4,引用GB/T 20734-2006 4.2.2.3)
—— 增加气瓶组安装后的强度要求,引用GB/T 19239-2003 4.2.8和GB/T 19240-2003 4.2.4的要求。(见4.2.5,2013年版的4.2.3)
—— 修订加注装置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3)
—— 修订管路要求,由高压管路扩展至低压管路,并增加低温管路要求。(见4.4,2013年版的4.4)
—— 修订压力、温度、液量显示装置要求。(见4.5,2013年版的4.5)
—— 增加汽化器(LNG)要求。(见4.6)
—— 增加暴露在车辆外部空间的电子元件防护等级要求。(见4.9.4)
—— 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要求。(见4.10)
—— 增加LNG系统泄漏试验要求。(见5.1.3)
—— 修订动态强度试验要求,主要是试验工装和M3/N3类车辆要求。(见5.3.1,2013年版的5.3.1)
—— 修订静态强度试验要求,LNG工装气瓶和气瓶组试验方法。(见5.3.2,2013年版的5.3.2)
—— 增加加液口、加气口安装强度试验要求。(见5.4,2013年版的5.4)
—— 增加气瓶安装强度试验的视同情况。(见6.2,2013年版的6.2)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3年首次发布为GB 19239-2003,2013第一次修订;
—— 2013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GB/T 19240-2003的内容(GB/T 19240-200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9240-1998)。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并入了GB/T 20734—2006的内容。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以使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 CNG)/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 LNG)/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 LPG)作为燃料的燃气汽车,其他类型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3005 气瓶术语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T 17895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词汇
GB/T 34510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
GB/T 36123 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条件
ISO 6487:2000 道路车辆碰撞试验中的测量技术设备(Road vehcles—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
QC/T 245 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条件
QC/T 247 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条件
QC/T 755 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条件
QC/T 29009 汽车用电线接头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895、GB/T 13005、GB/T 345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加注装置 filling receptacle
加气(液)时,与加气(液)枪或回气枪连接的组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CNG汽车燃气系统应符合QC/T 245的有关规定,LPG汽车燃气系统应符合QC/T 247的有关规定,LNG汽车燃气系统应符合QC/T 755的有关规定。
4.1.2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GB 7258,满足整车设计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装配。
4.1.3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应考虑车辆承载件的强度和刚度及其他相关汽车安全部件的要求,不应采用导致车辆承载件强度和刚度降低的安装方法,不应将燃气系统作为承载件使用。
4.1.4 燃气汽车应在显著位置标示符合GB/T 17676规定的标识。
4.1.5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后应保证:
—— 气瓶无变形、磨损。
—— 各部件应安装牢固,不应因振动、颠簸而出现松动、脱落等现象。
—— 系统按 5.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应无泄漏。
—— 燃气系统各部件不应设置在距离排气管或类似热源100mm的范围内,当相关部件与热源距离在100mm~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 系统中的仪表、阀门、管路等应便于检测和维修。
4.2 气瓶
4.2.1 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应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有效分离,并用密封盒(气瓶附件周围的密封部件)、波纹管及通气接口等将可能泄漏的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在与地面成45°圆锥的范围内,通气接口至发动机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不得小于250mm,通气总面积应不小于450mm2。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安装后按5.2方法进行试验后,应无泄漏,且不得有永久变形。
4.2.2 气瓶阀和接头应有防止碰撞、倾覆等事故的保护装置。气瓶瓶口阀门与汽车外轮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OOmm,气瓶纵向安装类型除外。气瓶及附件不允许安装在汽车前轴之前;气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方时,气瓶下方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气瓶安装在车辆的外露空间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可利用汽车本身的防护机构,也可加装防护栏、隔板、防护罩等。气瓶瓶口阀门及管路部分应进行重点防护,防护材料若采用非金属材料,则材料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 8410的要求。
4.2.3 气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应有防止气瓶轴向和径向蹿动的装置,固定座应便于拆装。气瓶与固定座及紧固带之间应有厚度不小于4mm厚的非金属垫带,气瓶紧固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气瓶安装后,气瓶编号应易于观察。车辆显著位置或随车文件应有气瓶固定装置定期检查及预紧的要求。
4.2.4 LNG气瓶纵向安装时,气瓶瓶口阀门、仪表的一端应朝向车辆的尾部。
4.2.5 气瓶安装紧固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气瓶/气瓶组按5.3.1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后,气瓶/气瓶组应仍固定在汽车上,紧固部件不应出现断裂、脱落等现象。
—— 气瓶/气瓶组按5.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与其固定座的固定点相对位移不大于13mm。其中单气瓶和气瓶组中单个气瓶的固定座按5.3.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瓶组固定座的安装按5.3.2.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4.3 加注装置
4.3.1 加注装置不与外界直接接触,除安装防尘盖外还应有防护装置。
4.3.2 加注装置布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不应超过车辆外廓限制尺寸。
4.3.3 加液口或加气口安装后,按5.4所述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后,应无泄漏。
4.4 管路
4.4.1 刚性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不得与相邻部件刮碰和摩擦,固定间距不大于600mm;如果管路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孔通过,应采用防护措施,确保不磨损管路;两个部件之间用刚性连接管路连接时必须设计成“O”形、“S”形或“U”形等能消除热胀冷缩及振动影响的结构,管路中心曲率半径不应小于管路外径的5倍。
4.4.2 能产生相对位移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路连接,柔性管路应在每一弯曲前、后使用具有弹性的固定卡固定,其他应为刚性管路连接。柔性管路固定间距不大于300mm,固定时应考虑减振及防磨损措施。管路走向应平顺,不能有干涉、打折现象。
4.4.3 管路接头不得通过和安装在驾驶室和载人车厢内,不得安装在高热源、易磨损或易受冲击的位置。管接头应安装在可视范围内或操作者易于操作的位置,拆卸工作压力大于2MPa的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不得重复使用。
4.4.4 低温管路与线束、水路、气路、油路以及其他不耐低温的部件的距离应不小于15mm。
A
4.5 压力、温度、液量显示装置
压力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防震和避免损坏的位置,确保安装牢固,不应安装在驾驶室内;当安装在裸露位置时,应加装压力表防护罩。在驾驶室内显示压力、温度、液量信号的装置应布置驾驶员易于观察的位置。
4.6 手动截止阀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4.7 减压调节器(CNG)、汽化器(LNG)及蒸发调压器(LPG)
4.7.1 减压调节器、汽化器及蒸发调压器应安装在振动较小的位置。
4.7.2 减压调节器、汽化器及蒸发调压器采用发动机循环水加热时,其安装高度应低于发动机散热器顶部或膨 胀水箱的最低水位高度,水管接头处不得漏水。
4.8 燃料转换开关
执行燃料切换功能的燃料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驾驶员操作方便的位置,燃料转换开关的档位标记应 明显,安装后应能分别正确控制各种状态。
4.9 电器系统
4.9.1 所有线路连接应符合 QC/T 29009的有关规定,线束应合理布置和走向,并卡固良好,不得与相邻部件摩擦。线路中应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
4.9.2 气瓶到减压调节器之间应设置电磁阀,电磁阀的安装位置应尽量远离电器设备,安装支架不得与导磁元仵直接接触。
4.9.3 电子元件的安装,应按照电子元件安装技术规范进行。
4.9.4 所有暴露车辆外部空间的电子元件防护等级应达到IP67。
4.10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10.1 报警装置应符合GB/T 36123的要求。
4.10.2 提示模块或具备提示模块的零部件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易于观察的位置。
4.10.3 探测器应安装在气体燃料存在泄漏并有聚集风险的部位。
5 试验方法
5.1 燃气汽车系统泄漏试验?
5.1.1 CNG系统泄漏试验
5.1.1.1 CNG系统额定工作压力20MPa的泄漏试验应按5.1.4或5.1.5规定的方法,分别在压力为低压0.9MPa~1MPa及高压18MPa~20MPa的条件下进行。
5.1.1.2 CNG系统额定工作压力35MPa的泄漏试验应按5.1.4或5.1.5规定的方法,分别在压力为低压0.9MPa~1MPa及高压33MPa~35MPa的条件下进行。
5.1.2 LPG系统泄漏试验
LPG系统泄漏试验,应按5.1.4或5.1.5规定的方法,在系统工作压力为1.6MPa~2.2MPa条件下进行。
5.1.3 LNG系统泄漏试验
5.1.3.1 气瓶工作压力为1.6MPa和供气装置工作压力为不大于1.6MPa时,LNG系统泄漏试验,应按5.1.4或5.1.5(管路)规定的方法,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的条件下进行。
5.1.3.2 气瓶工作压力为1.6MPa和供气装置工作压力为不大于35MPa时,除供气装置外LNG系统泄漏试验,应按5.1.4或5.1.5(管路)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3 供气装置工作压力大于1.6MPa且小于35MPa时,供气装置测漏应按5.1.4或5.1.5规定的方法,分别在压力为低压0.9MPa~1MPa及高压 33MPa~35MPa的条件下进行。
5.1.4 检漏液检验
试验时应使用中性发泡液,将发泡液涂覆在整个被检测部位的表面上,至少观察1min,所检测的区域无气泡产生。试验后,应将被检测部位的发泡液洗试干净。
5.1.5 检漏仪检验
检测前,将被检测部位的残余油污或密封剂清除干净,避免因探测器可对几种可燃性气体产生反应(如油污或密封剂的蒸气)。检测时风速应小于3m/s,应采用精度不低于±5%Fs,报警点为0.25%的防爆数字显示检测仪表,检测各接口的连接处,应无泄漏报警,检测时间不应小于防爆仪反应时间。
5.2 气密盒密封性试验
将压缩空气通入被试件任一孔口,密封其他孔口,气体压力为0.01MPa,按5.1.4规定方法检查。
5.3 气瓶安装强度试验?
5.3.1 动态试验
5.3.1.1 ?根据安装了气瓶的整个车身或部分车身的试件(以下简称被试件)尺寸结构及原车的实际安装方式,按照试验要求,将被试件固定在试验台上,安装方法不应使气瓶固定加强。?
5.3.1.2 ?试验应按如下方法完成:
a) 向气瓶或气瓶组中充入相当于额定充装重量的水或者氮气,也可采用气瓶重量加额定充装重量的试验工装代替。
b) 试验车的减速度应按 IS06487:2000中CFC60频率等级特性进行测量。
c) 减速度应按如下1)、2)、3)的规定保持至少30ms。
1)对于 M1和 N1类汽车应承受::
—— 纵向向前20g的加速度;
—— 纵向向后20g的加速度;;
—— 两个方向上8g的侧向加速度。
—— 如果气瓶安装在车辆下方,则在垂直向下的方向上为5g。
2) 对于 M2和N2类汽车应承受:
—— 纵向向前10g的加速度;
—— 纵向向后10g的加速度;
—— 两个方向上5g的侧向加速度。
—— 如果气瓶安装在车辆下方,则在垂直向下的方向上为5g。
3) 对于 M3和N3类汽车应承受:
—— 纵向向前6.6g的加速度;
—— 纵向向后6.6g的加速度;
—— 两个方向上5g的侧向加速度。
—— 如果气瓶安装在车辆下方,则在垂直向下的方向上为5g。
5.3.2 静态试验
5.3.2.1 对实验装置的要求
5.3.2.1.1 试验装置应具备有效控制施力的设施,同时水平施力机构在垂直方向的高度无级可调。
5.3.2.1.2 试验装置应适应不同车型及各种气瓶的不同安装形式。
5.3.2.1.3 试验装置应能记录并自动显示力及位移数据,且能自动绘制“力-位移”的关系曲线。
5.3.2.1.4 施力过程应平缓、无冲击。
5.3.2.1.5 气瓶可用气瓶外径相同的工装气瓶代替,保证施力时气瓶不变形。
5.3.2.2 单气瓶试验方法
5.3.2.2.1 根据被试件尺寸结构及原车的实际安装方式,按照试验要求,将被试件固定在试验台上,安装方法不应使气瓶固定加强。
5.3.2.2.2 调整施力机构,使施力点通过气瓶中心,加力方向分别为:汽车前进方向、垂直向上方向、汽车左右任选一方向。
5.3.2.2.3 对被试件施加充满8倍于额定充装重量的气瓶重力的静力,当达到设定值时,自动停止施力,并实时记录力和位移数据,绘制“力-位移”的关系曲线。
5.3.2.3 气瓶组试验方法
5.3.2.3.1 根据被试件尺寸结构及原车的实际安装方式,按照在汽车前进方向的测量要求,将被试件固定在试验台上,安装方法不应使气瓶组固定座固定加强,应保证被试件固定牢固。
5.3.2.3.2 施力点应通过气瓶组中所有气瓶叠加的重心对应气瓶座在汽车前进方向的位置。
5.3.2.3.3 在进行气瓶组固定座试验时,为防止固定座受力部位变形,可在其施力部位附加加强板。
5.3.2.3.4 调整施力机构,对气瓶组固定座在汽车行进方向,施加瓶组中所有气瓶充满8倍于额定充装重量的气瓶重力的静力,当达到设定值时,自动停止施力,并实时记录力和位移数据,绘制“力一位移”的关系曲线。
5.4 加气(液)口安装强度试验
检验加气(液)口安装强度,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 将样件安装在汽车或相当于安装在汽车上相对应的燃气系统试验台上,并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介质,其中CNG和LPG为氮气、LNG为液氮;
b) 沿样件纵轴方向对样件施加670N拉力;
c) 选取样件安装薄弱方向对样件施加2O0N·m力矩;
d) 完成上述施力后,用检漏液检验样件的密封性。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表 1 检验项目表
序号试验(检验)项目名称试验(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燃气汽车系统泄漏试验 5.1 4.1.5 √√
2 气密盒密封性试验 5.2 4.2.1 -√
3 气瓶安装强度试验 5.3 4.2.4 -√
4 加注口安装强度试验 5.4 4.3.2 -√
6.2 型式检验
6.2.1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中所有条款的规定。
6.2.2 气瓶安装强度试验有下列情况时,视为相同情况:
—— 气瓶/气瓶组,气瓶容积不大于试验气瓶容积,固定座的结构相同、对称、材料相同。
—— 不同车型气瓶/气瓶组安装位置相同、气瓶容积及外直径不大于试验气瓶容积,固定座的结构相同、对称、材料相同。
6.3 出厂检验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去 5.2、5.3及5.4以外所有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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