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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中的特种车能否竞争性谈判采购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20-07-29 14:18: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供应商已经入围某地汽车协议供货名单,在具体采购时,采购人能不能再竞争性谈判采购该车型?
 
  “江苏是可以的,如果采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数量超过10辆或超过100万元,采购人可以采用非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具体采用竞争性谈判还是其他方式可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付钢表示说。据悉,江西省也有类似规定。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逐渐进入协议供货名录
 
  提到汽车协议供货,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入围的大都是轿车、SUV、MPV等通用车型,而一些特种技术用车往往不在名录中,但后来随着特种技术用车需求的增加,各地也开始把特种车列入协议供货范围。
 
  据了解,江苏省是实行全省汽车协议供货联动采购最早的省份,也是最早把特种技术用车列为协议供货名录的省份之一。后来,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和江西省等部门和地区也陆续把特种技术专业用车列为协议供货名录。
 
  “因为一些采购人经常采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所以他们就提出来能不能把这些车型列入协议供货名录,这样采购起来就方便一些”,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员介绍说,“后来经过论证就把特种技术用车列入协议供货范围了。”
 
  “但是,特种技术用车项目往往需要根据采购人需求单独定制,有些车型往往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或者底盘在范围内,但具体车型不在范围内”,某专用车企业销售经理表示。
 
  采用非协议供货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
 
  实践中,由于采购人的需求千差万别,有时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厂家需要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定制车型,这些车型往往不在协议供货名录中,这时候该怎么采购呢?
 
  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规定,省级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该确认程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付钢介绍,具体来讲就是采购的车辆数量10辆以上或预算超过100万元,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供货外另行采购。
 
  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员介绍,江西省也有类似规定:各采购单位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实行协议供货;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超过50台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目超过一定数量或金额,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如果没有超过一定数量和金额,则需要走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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