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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车辆采购招标文件 这四个雷区易引发质疑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7-22 09:3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车辆采购中,经常出现哪些倾向性要求,容易被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6家汽车厂商,就汽车采购招投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出乎记者意料的是,6家汽车厂商一致表示,“问题是少数,现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越来越好,例如提前公开采购意向,越来越透明;付款很及时;较少占用企业的资金;对企业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都会认真对待。”纷纷对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点赞。
 
  据介绍,目前车辆采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车辆基本参数设置有倾向性;提供特定金额业绩证明;滥用单一来源采购;要求提供各种车辆强制性标准认证材料。
 
  从车辆基本参数设置看出采购品牌
 
  有些招标文件中,在评标标准中把车辆尺寸写的非常详细,例如长*宽*高:4933*1836*1469(mm),车轮前后轮胎规格:215/55 R17,轴距2700mm。汽车厂商表示,我们一看就能知道这是什么品牌的车。
 
  据了解,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基本就是按照某家车型的技术参数来写的评标标准,这自然会引起其他厂商的质疑。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汽车厂商说,有些招标文件做的比较好,如果是招轿车,只写“5座轿车”,而不写车辆的具体尺寸。在技术参数需求的描述上,对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技术参数进行量化,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要求提供特定金额业绩
 
  “汽车采购项目中,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货能力的证明”,但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采购金额大的公交车项目中,例如要求提供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此企业表示,“以前并不知道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业绩”是不合理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同类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要求企业提供特定金额业绩,这属于歧视性条款。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滥用单一来源采购
 
  有些特殊专用车辆使用单一来源采购,但还有一些通用类的车型也使用单一来源采购,这样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车辆采购项目,如果要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就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以及“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然而,很多采购人写的原因很牵强,不足以说明原因。例如,服务特殊,采购人根据公务用车定编,只能从某供应商处采购;某品牌在安全性和经济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等。车辆采购属于通用类货物,鲜少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其他企业应该也会有相应产品提供。
 
  强制性标准认证材料不需要提交
 
  汽车企业对一些项目要求提供很多“证书”材料有话要说。“有的汽车采购项目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证书,主要是关于汽车生产的强制性标准材料,例如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机动车辆安全性、油漆环保等,其实这些都是车辆在上市前就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否则国家就不会允许企业生产,也不会让车辆上牌。”
 
  所以,针对普通整车采购项目,采购人大可不必要求企业提供那么多证书,因为在车辆生产环节,国家已经有各种强制性标准进行把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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