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竟被发现 错在哪里
作者:王骁/整理 发布于:2019-06-04 16:59: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它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甚至会将更具优势、更有实力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串标行为很难被发现,很难认定,也很难取证。但常在路边走,焉能不湿鞋,下面就有一个串通投标被发现的案例……
今年三月,安徽省铜陵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对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商务车和新能源车)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将依法对公司做处罚。其中,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便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此案例中,经调查分析发现,在“铜陵市义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商务车和新能源车)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存在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同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现象。而“文件制作机器码”具有不可更改和唯一性,不同投标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因此认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将面临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25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125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本质上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样私下约定投标行为,会有一定的异常性和规律性可寻。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文件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是准确判定串通投标的关键。而除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这一特点外,采购单位还可以从以下六种情形入手,以下六种情况出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只要在投标中发现有以上6种情形,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旦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事实上,现实中很多串通投标的案例都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认定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很难认定供应商串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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