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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要点读懂辽宁公务用车采购政策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8-10-30 15:45: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辽宁省公务用车采购出台新规定了。
 
  近日,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价格、排量、配备及使用等方面据作出了新的要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均要按照此《办法》执行。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针对此《办法》整理了15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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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3.公务用车更新条件
 
  (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4.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5.党政机关应配国产车 逐步扩大新能源车比例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6.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7.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8.公务用车使用情形
 
  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 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9.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10.严禁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11. 公务用车报废标准
 
  (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12. 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13.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14.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追责情形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15. 党政机关追责情形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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