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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出台 汽车厂商必读的20大看点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7-07-19 10:03: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3年前,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规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13年后,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财政部适时对18号令进行了修改、完善。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那么,对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来说,87号令出台后,汽车厂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第一时间给大家带来了解读。
 
  亮点一:建立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
 
  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二:明确采购人应如何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亮点三:要求汽车公开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亮点四:不得用下列十种条件作为汽车厂商投标的资格要求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五: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十五项主要内容,五项为新增项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十五)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亮点六:对汽车企业提供样品进行规范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七: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八:逾期退还保证金应支付企业占用费
 
  8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亮点九:对汽车开评标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十:公开招标,投标汽车供应商不足3家应如何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亮点十一: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为7人以上
 
  87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人数做了补充修订。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亮点十二:投标文件有问题时,汽车厂商应如何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亮点十三: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亮点十四:当汽车厂商的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亮点十五:汽车厂商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亮点十六:汽车厂商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亮点十七:四种情形,可以修改评标结果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亮点十八: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亮点十九:三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
 
  87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亮点二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十种情形将被罚款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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