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目录强调政策功能,优先选用国产和新能源车
2017年集采目录细化汽车品目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7-03-08 15:26: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7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对车辆采购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查看了河北、云南、北京、山西四省市的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对车辆采购一般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同时也发挥了政策功能。那么,每个省市对车辆采购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河北:缩减专业强 采购少的汽车品目 提高采购效率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北省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显示,相比较2016年度河北集采项目,车辆品目中依然采购了载货汽车(含自动卸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公共汽车、摩托车、轮椅车以及其他车辆十余种车型。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删除了一些专业性较强、采购频率较小的车辆品目,其中包括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地铁、城铁客车。
河北省作为华北地区人口大省,在发展全省经济的形式下,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目录》中规定,汽车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设区市级150万元、县(市、区)级100万元,达到公开标准数额及以上的汽车采购项目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云南:优先选用国产和新能源汽车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显示,关于汽车的规定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
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五种常规车型,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则分为警车、医疗车(包括救护车)、清洁卫生车辆。
《目录》调整了云南省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汽车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 100万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汽车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汽车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 (不含)以上的汽车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当然,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北京:优先选用国产新能源车 公车租赁集中采购
北京市的2017年集采目录针对车辆采购有什么特点呢?
《北京市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显示,北京市集中采购机构汽车采购项目包括载货汽车(含自动汽车),乘用车(轿车)以及客车三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像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北京市2017年《目录》中规定,汽车采购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一次性达到200万(含)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小于200万元通过协议供货。
除了车辆采购项目,北京市把车辆租赁服务也纳入了集采目录中,北京市的轿车、客车等车辆租赁都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来实现。从2014年全国公车改革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率先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车租赁入围供应商,来保障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公务出行。现在公车租赁已经成为公务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目录》中明确指出,汽车采购要优先选购本国产品,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新能源汽车当然要成为首要选购目标。
山西:车辆品目齐全 专用车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西省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显示,《目录》中关于采购车辆品目相比2016年《目录》变化不大,但《目录》编制更加规范全面,备注也更加详细,如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医疗车包括救护车,通信专用车包括电视卫星转播车等。
从发布省份的集中采购车辆数量上来看,山西省采购的车型品目数量高达20余种。除了采购必需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五种常规车型之外,还采购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城市交通用车。工程作业车辆,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通信专用车,抢险车,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清洁卫生车辆等专用车辆也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中。
《目录》中规定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但汽车类产品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此外,《目录》中还明确规定,汽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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