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范围将扩大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须召回
除了汽车外,普通消费产品也将列入召回范围了。6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此前,我国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而《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大大扩展召回产品的范围,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11类“特殊产品”外,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将适用产品召回制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产品缺陷,生产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召回计划,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退款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相关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根据有关专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结果,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规定服务类产品(但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十一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强调缺陷信息集中分析处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发布和共享有关信息;第九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举报、风险监测、产品三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等信息共享机制。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即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对于主管部门缺陷调查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建召回专家库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可以预见,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将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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