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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车补最高1950元/月·人 最低650元/月·人

南宁市公车改革方案出炉

作者: 发布于:2016-02-24 08:17:18 来源:南宁日报

  2.涉及哪些人员?
 
  全市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
 
  3.涉及哪些车辆?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焦点解读
 
  焦点一:按比例保留公务用车
 
  这次车改,在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南宁也明确提出“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按照方案要求,这些车辆将按照比例保留,而且执法执勤用车还将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方案明确规定: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总数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核定:市本级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不超过1辆;按所辖县(区)数,每县(区)保留不超过2辆。
 
  县(区)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核定:各县(区)(含所辖乡(镇))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不超过1辆;按所辖乡(镇)数,每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除此之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3辆、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2辆,不能重复累加。
 
  方案同时规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全市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市本级不超过60%,县(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除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畜牧水产兽药)、林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10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市本级不超过50%、县(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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