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吸尘扫路车公开招标
作者: 发布于:2015-10-20 10:5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5年10月29日10时03分
项目名称:吸尘扫路车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096010050006
项目联系人:马金良
项目联系电话:0316-6065910
采购人: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廊坊市环卫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2114957
代理机构: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6065910
预算金额:37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0月29日10时03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0-0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0-2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新奥艺术大道项目中心东门三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万元
开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奥艺术大道项目中心东门三楼)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通过廊坊市采购中心预审的供应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资质原件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附拟参与采购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财务状况报告;(6)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7)税收证明:缴纳近3个月的国税或地税税收付款凭证复印件;(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需到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处下载 网址:http://www.zfcg.lfang.gov.cn/index.html);(9)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须提供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资格预审时明确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资格预审。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采购数量:5辆
技术要求: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吸尘扫路车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吸尘扫路车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096010050006
项目联系人:马金良
项目联系电话:0316-6065910
采购人: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廊坊市环卫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2114957
代理机构: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6065910
预算金额:37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0月29日10时03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0-0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0-2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新奥艺术大道项目中心东门三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万元
开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奥艺术大道项目中心东门三楼)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通过廊坊市采购中心预审的供应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资质原件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附拟参与采购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财务状况报告;(6)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7)税收证明:缴纳近3个月的国税或地税税收付款凭证复印件;(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需到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处下载 网址:http://www.zfcg.lfang.gov.cn/index.html);(9)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须提供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资格预审时明确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资格预审。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采购数量:5辆
技术要求: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吸尘扫路车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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