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保税支队)第3批消防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保税支队)第3批消防车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保税支队)第3批消防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20-A-008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亚天
项目联系电话:022-245383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联系方式:曹慧022-27330119-87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丁亚天 022-24538319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第一包:泡沫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二包:水罐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三包:抢险救援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四包: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五包:50米级别登高平台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六包:50米级别举高喷射消防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七包:器材消防车 1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八包:指挥车 1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第九包:干粉消防车 1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B. 2019年度或2020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 2019年度或2020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48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00 至 2020年05月1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cz.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1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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