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前期准备工作就绪的基础上,就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盐城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一、招标内容
1、项目名称: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
2、项目概况: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消防车3吨和5.5吨各1辆,采购预算价为85万元,采购资金为项目业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已落实。
3、发包范围与标段划分: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项目。包工包料,共分一个标段(具体参数和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工期要求:合同签定后9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上牌,并交付招标人正常运营使用。
5、质量要求:合格标准,质量保证期从货物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整车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 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设备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 年(若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
项目的要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具体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保期内,卖方对所供货物(损耗件除外)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还必须提供两年或以上免费维修保养服务,配件按成本价计算。任何时候,卖方均不能免除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在质保期内,对买方的服务请求,卖方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派出工程师尽快查清故障所在位置和故障的原因,并向买方及时报告故障的原因和排除方法,24 小时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二、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
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车辆底盘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厂家的授权经销商或代理商,授权经销商或代理商需提交有效的经销代理证书或生产制造商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2015年4月至 2015年6月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是证明原件并有名单且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上述3个月养老保险需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缴纳,且无欠费);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6、招标人谢绝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25日17时(不含公休日、节假日)。
四、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江苏省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宁新区香港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一楼服务大厅,联系人:朱杰,联系电话:0515-89791601。
五、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可同时提供电子标书,购买时请带一个未使用的U盘或其它移动存储。
特别提醒:1、在中标公告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或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网上下载的打印件并加盖中标人的公章,在上述时间内不能提供的,作自动放弃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如放弃投标的,须在开标七天前以传真(0515-89791601或0515-87281985)或其它有效形式(样式见附件1)通知招标人,无故不参加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15日15:30整,投标地点: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宁新区香港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二楼开标厅。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2015年9月15日15:30整,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八、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九、本次采购项目付款方式为:付款以人民币通过银行给付,统一汇至中标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预付至合同总额的20%给中标人;
2)中标人交货、安装及调试验收完毕及水罐消防车车牌上牌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给卖方;
3)余款在验收合格满12 个月后1 个月内付清。
4)卖方需开具全额发票。(以上付款均汇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无息)
十、招标人地址:阜宁县城南新区
联系人:羊参谋 联系电话:15950209630
十一、代理机构地址:江苏省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驻场办公室
联系人:曹步梅 联系电话:0515-87281985/89719985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〇一五年 八 月 十九日
附件1:放弃投标函
关于放弃参加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项目投标的函
致: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盐城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报名参加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阜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水罐消防车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NCG[2015]68号),并领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现由于 等原因,经本公司研究决定放弃参加该项目投标。
特此函告!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