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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精神病院购置救护车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9-20 10: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0日09时30分
项目名称:救护车
机构项目编码:HB2017093140050002
项目联系人:孙工
项目联系电话:0318-2359898
采购人:市军人精神病院
采购人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76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8-2117120
代理机构: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269号大陆世家华府2幢1-3层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8-2359898
预算金额:50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7年10月10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7-09-20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7-09-26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衡水市广厦写字楼5层502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
开标地点: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具备完成本项目相应的营业范围和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汽车销售资质,并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供应商所投车辆须为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救护车”车型,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详细数据资料;4、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品牌在该地区经营代理授权经营许可,具备合法维修资质;生产厂家对同一品牌的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允许再次授权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在发布车辆公告和目录内的合格产品。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件: (1)法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5)如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且注册证应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 (6)如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需提供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且注册证应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代理商参加投标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持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A4)一份,到衡水市广厦写字楼5层502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报名电话:0318-2359898 招标文件每套600元,售后不退。
采购数量:2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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