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香洲城管系统2016年度购置生产作业车辆(27辆)采购项目)预公告
受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香洲城管系统2016年度购置生产作业车辆(27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ZDF-GK2016-B28)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项预告如下(具体事项以正式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为准)。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
1. 项目名称: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香洲城管系统2016年度购置生产作业车辆(27辆)采购项目
项目内容及数量:A包组:采购3辆大型垃圾压缩车,4辆小型垃圾压缩车,B包组:采购5辆垃圾桶装车。C包组:采购7辆轻型自卸车。D包组:采购6辆手扶拖拉机。E包组:采购1辆沥青再生机。F包组:采购1辆9米小型升降机。
2. 项目预算金额:A包组: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元整(¥2,730,000.00元)
B包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
C包组: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00元)
D包组: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00元)
E包组: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F包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
合计:人民币陆佰肆拾叁万玖仟元整(¥6,159,000.00元)
3. 报价上限=预算金额。
注:若单价或总价超出报价上限,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上牌、验收交付工作。
二、A、B、C包组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如非生产厂家的,须持有所投生产厂家的代理证明或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4.供应商须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如供应商非生产厂家的,则代理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均须提供)(按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D、E、F包组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如非生产厂家的,须持有所投生产厂家的代理证明或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4.供应商须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如供应商非生产厂家的,则代理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均须提供)(按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
5.投标人须为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招标文件)。
说明: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其中,“从业人员”指最近三个月月平均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财务年度的指标为准;投标人对声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
联系人:郑伟强 联系电话:18926910038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417号607-609室
联系人:吴贤发
联系电话:0756-6300440 传真:0756-2213166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