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第1次澄清
项目名称: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
项目编号:DS19G2-20160223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1-5560679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7月18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7月21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7/t20160718_7057239.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第1次澄清
一、项目编号:DS19G2-20160223
项目名称: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7月18日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投标人,现对 青秀山青环路停车场项目 ,作如下澄清:
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现更改为 | ||||||||||||||||||||||||||||||||||||||||||||||||||||||||||||||||||||||||||||||||||||||||||||||||||||||||||||||
1 | 投标人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诚信要求 | 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 诚信要求:企业已办理广西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且人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未被锁定。(以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委核对人员信息表》为准)。 项目经理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以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委核对人员信息表》为准)。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因诚信行为导致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已被锁定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其他要求:无 | 资质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 诚信要求:企业已办理广西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且人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未被锁定。(以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委核对人员信息表》为准)。 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以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委核对人员信息表》为准)。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因诚信行为导致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已被锁定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其他要求:无 |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前附表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__5_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__1_ 人【要求详见本表后的备注】,专家__4__人。 评标专家分工: □分技术、商务类。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___1___ 人、商务类___0___人;技术类专家___1___人、商务类专家___3___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 | 评标委员会构成: __7_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__2_ 人【要求详见本表后的备注】,专家__5__人。 评标专家分工: □分技术、商务类。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___1___ 人、商务类___1___人;技术类专家___2___人、商务类专家__3___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 |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前附表7.3.1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5%[备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其他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_7_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备注:因征地、拆迁或招标人原因影响项目开工的,招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提交履约担保金的时间,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配合完成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接管单位移交)后,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5%[备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其他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_7_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备注:因征地、拆迁或招标人原因影响项目开工的,招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提交履约担保金的时间,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配合完成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接管单位移交)后,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 ||||||||||||||||||||||||||||||||||||||||||||||||||||||||||||||||||||||||||||||||||||||||||||||||||||||||||||||
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资格评审标准 (一)企业情况 | (1)资质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得9分。 (2)考核期内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13年至今有已完成类似工程的,每项得4分,此项满分8分。(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企业管理体系: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得1分,满分3分。 | (1)资质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的得9分。 (2)考核期内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13年至今有已完成类似工程的,每项得8分,此项满分8分。(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企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满分3分。 | ||||||||||||||||||||||||||||||||||||||||||||||||||||||||||||||||||||||||||||||||||||||||||||||||||||||||||||||
5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资格评审标准 (一)企业信誉 | 1. 企业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得4分。 2.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或银质奖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得2分。 3.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每个得1分。 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每个得1分。 注:同一工程项目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 1. 企业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得4分。 2.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得2分。 3.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每个得1分。 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每个得1分。 注:同一工程项目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 ||||||||||||||||||||||||||||||||||||||||||||||||||||||||||||||||||||||||||||||||||||||||||||||||||||||||||||||
6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3(3) 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标准 企业实力评审
| 1. 企业2013年以来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的,每个得2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个得4分)。 2. 企业2013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出的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1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个得2分)。 3.企业2014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0.5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个得1分)。 4. 企业2015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0.2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个得0.4分)。 5. 企业2013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建设工法、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0.5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项得1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2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项得0.4分)。 6. 企业2014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省级建设工法、省级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0.2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项得0.4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1分(当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分值为10分时,每项得0.2分)。 | 1. 企业1. 企业2013年以来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的,每个得2分。 2. 企业2013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出的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1分。 3.企业2014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0.5分。 4. 企业2015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0.2分。 5. 企业2013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建设工法、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0.5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2分。 6. 企业2014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省级建设工法、省级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0.2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1分。 | ||||||||||||||||||||||||||||||||||||||||||||||||||||||||||||||||||||||||||||||||||||||||||||||||||||||||||||||
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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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2.1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 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年第 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 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5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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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文件 投标函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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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标文件全文 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2016年3月—5月(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2016年4月—6月(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请按以上内容更改,其余不变。
四、招标人地址:广西南宁市凤岭南路6-6号
招标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慧旎 0771-5560679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盘岭路1号盘岭庄苑J栋J-12号
招标代理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陈劲宇 0771-2821261
招标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凤岭南路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工0771-556067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盘岭路1号盘岭庄苑J栋J-1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工0771-282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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