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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评估、拍卖、解体机构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2-26 11:0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市采中信字[2016]064号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

      称:晋中市财政局

      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

项目负责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3033926

2、集中采购机构

      称: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

项目负责人:弓女士

联系方式:0354-3032381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1、项目名称: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评估、拍卖、解体机构采购

2、项目编号:市采磋字[2016]006号

3、首次公告日期:2016217

三、质疑、变更事项

    (一)澄清事项:

    山西鑫信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1、问:第二章中一、3.5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一包),我们机构是具有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专业从事车辆评估,建议修改为“具有合法的鉴定评估资质”。相应的三、8.1(11)等所涉及资质要求的地方建议作同样修正。

    答: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2、问:第二章中三、8.1.(13)是否为对第二包的要求?

    答:第二章中三、8.1.(13)变更为:“在本市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场地展位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所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有土地产权文件等)(第二包)”

3、问:第二章中五、21.3第1包车辆价值评估1、磋商报价中的“注”是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其中的评估取费以资产账面价值为取费依据。建议相应调整。

答:依据第1条,该项不作修改。

4、第二章中五、21.3第1包车辆价值评估2.企业实力:

问:(1)业绩中2015年度经营业绩,是评估价值还是收费金额?此处应予以明确。

答:经营业绩指评估价值,包括车辆及其他资产等。

    问:(2)从业人员要求资产评估师人数,建议更改为评估师。

    答:依据第1条,该项不作修改。

问:(3)场所要求报价人在本市自有办公场所,取得产权……该项要求对于第一包评估机构评分不合理,(第二章中三、8.1.(13)涉及同样的问题)建议更正相应内容。

答:场所要求为第一包的评分项,而第二章中三、8.1(13)为第二包的资格要求。

问:(4)级别,该条款也是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建议相应更正。

答:依据第1条,该项不作修改。

5、问:每三章3.1.(4)对评估价值的要求不低于实际成交价的70%,本次车辆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如果按市值评估,不利于竞买人的竞买,最后留拍的可能性比较大,直接影响最后的项目效果。相应第四章六、第一包7相应的内容一致,建议可否去除?

答:该项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要求,不作修改。

    6、问:第四章中第六条第一包第1条中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建议做相应的修改。

    答:依据第1条,该项不作修改。

山西金瑞鑫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1、问:资格要求不应只限定资产评估,因为资产评估不是专业的二手车评估。

答: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2、问:依法缴纳税收:小微企业国家实行减免税收政策。

    答: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属于国家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的对象,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予以说明。

3、问:因为是公开招标,不能只限定本市自有办公场所。

答:场所要求为评分项,不是资格要求。

(二)变更事项:

    1、磋商文件第6页第一包车辆评估的磋商报价(15分)变更为:

优惠率报价(15分)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所有保留的优惠率报价中最高的优惠率报价作为基准价,与基准相同得满分,其余分值=(优惠率报价/基准价)×15分。

注:评估取费以资产账面价值为计费基数,依据“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晋价服字[2013]2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最终报价优惠率不得低于该标准规定取费的20%。

招标文件第19页报价一览表第1包的取费标准也相应变更为优惠率报价。

2、磋商文件第10页3.1③变更为:评估取费以资产帐面价值为取费依据,报价不得突破“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晋价服字[2013]20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3、磋商文件第7页(1)业绩(10分)变更为:报价人需提供2014年度经营业绩,251万元以上得10分,250-201万元得8分,200-151万元得6分,150—101万元得4分,100—50万元得2分,如果所报业绩与相关管理机构公布业绩经核查不相符者得0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磋商文件第9页21.4.5变更为: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由采购人组织、集采机构参与监督,共同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核实,依据有关法规和核实结果确定成交人。核实内容包括企业内部管理状况、企业实力、服务能力、资质证件原件等。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候选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取消其成交资格。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时间不变。

特此通知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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