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电-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XM2016-TZ0006)更改通知
致XM2016-TZ0006 项目报价人:
现对XM2016-TZ0006数字式电子汽车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做如下更改:
1、谈判采购文件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 备注 增加一条“(5)报价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以便采购人及代建单位安排设备基础施工等安装所需的工作。”
2、谈判采购文件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2、供货范围汽车衡为一套系统,根据采购人提供基础施工图,进行汽车衡基础施工。”更改为“2、供货范围 本项目为一套汽车衡系统,报价人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部分,不含土建基础施工部分。”
3、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替换为以下内容:
甲方: 厦门市军粮供应站(业主)
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代建)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等,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项目工程名称:厦门市军粮供应站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采购及安装
二、合同标的(下称货物)及价款: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 价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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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大写) (合同总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人民币: |
三、商品规格:详细规格见《货物说明一览表》等(如《货物说明一览表》与甲方认定施工图不一致时,以施工图为准)
四、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一)交货方式:整套设备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交付使用期:接甲方通知后180天内安装调试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
六、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包括产品主机、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名称及数量。(采购人对包装及运输有特别要求的,应作具体约定。)
七、付款方式与条件
(一)货物交货付款
1、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的履约保函(合同总金额的10%,即¥ 元)、预付款保函(合同总金额的30%,即¥ 元)及相应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 元)的预付款。履约保函期限至少至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验收合格后;履约保函于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后退还,预付款保函于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全部到达指定地点并经甲方开箱初步验收合格后退还。
2、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运抵安装工地并经甲方开箱初步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相对应批次货物设备价的40%(即¥ 元)的相应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货物批次金额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对应批次货物的40%(即¥ 元)。
3、合同项下全部的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安装及试运行验收合格并移交,在乙方完成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移交手续及甲方的内部结算付款核准手续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甲方根据审核结论书办理结算手续后,且收到乙方开具的至结算总金额的100%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维保期期满且乙方按约提供维保服务后,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余款。
4、上述各期款项的支付均须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并经甲方内部管理程序审核通过,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支付依据,相应的付款期限顺延,且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八、包 装:乙方提供足以保护产品的木箱包装。
九、运 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工地安装现场。
十、开箱验货: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定的《货物说明一览表》等。
2、开箱验货必须由甲方(或甲委托方的验收小组)和乙方就装箱单上列明的内容共同进行清点,并书面确认。
3、甲方在开箱验货前7天给乙方书面通知开箱日期,乙方派人或者委托指定人员到现场去共同进行开箱验货。若发生缺损件,由乙方承担责任。
4、由乙方安装的,乙方应按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质量合格证。
十一、售后服务
1、本合同包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应在12小时内到达, 24 小时内修复; 48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乙方除应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问题外,还应予以更换新产品或提供代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的部件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乙方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在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甲方有权立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或结算尾款中支付。
3、质保期满后,乙方应提供终身维修,免收维修人工费,只收取零配件的费用,并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部件的优惠供应。
十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质量条款可细分为产品质量、包装质量、技术资料质量等内容。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
十三、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1)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现场验收到货设备。
(2)乙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和安装作业措施计划等。
(3)在货物运抵现场后一周内,乙方应委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甲方的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设备、组织整机安装、调试及运行。
2、技术培训
乙方应结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过程,有计划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等现场技术培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除以上约定外,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履行。
十四、验收
(一)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 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二)验收可细分为到货时的外在质量的验收,投产前的质量验收等。
十四、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十五、违约责任
(一)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并经安装验收合格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除立即提供合格货物外,乙方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二)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括不限于维保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并经安装验收合格的。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十八、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九、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双方因合同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其他约定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当互为解释,这些文件内容出现多义性或不致时,已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下列顺序优先解释: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供货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补充规定;
(5)投标文件;
(6)有关技术文件;
(7)国家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另签合同,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附件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
附件1 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2 数字式电子汽车衡分项报价表
(四)本合同壹式玖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叁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解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 字 代表: 签 字 代表:
签 字 时间: 签 字 时间: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签 字 代表:
签 字 时间: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厦门市军粮供应站(业主)
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代建)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厦门市军粮供应站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
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2、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缺陷、
隐患或瑕疵,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免费质保期为 壹 年,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经供电、消防、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批准投入使用、产权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承包人将竣工资料完整移交给发包人(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以上三个记录中最后一个时间记录为准)之日起算。
承包人用符合发包人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应自更换并经发包人验收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货物的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在质保期内需对工程进行免费维修,并对缺陷设备进行免费更换,同时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设备免费提供一般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同时免费提供日夜二十四小时的紧急维修服务。
保修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① 若本工程发生故障,承包人应在接到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应在12小时内到达, 24 小时内修复; 48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承包人除应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问题外,还应予以更换新产品或提供代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特殊情况下,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②提供维修保养记录书,以便发包人工作人员随时查阅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部件更换次数、检查及维修日期等记录。
③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定期维修及检查:
对所有设备进行例行检查。
清理所有主要设备。
调试所有设备。
④无论在正常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收到发包人紧急事故报警时,承包人须负责在1个小时之内做出有效的回应,有人到现场进行抢修工作。
⑤在正式投入使用前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安排驻现场人员作应急指导及操作。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本工程采取发包人预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应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无质量问题未解决后15日内,发包人无息返保修金,但须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若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该超出部分保修金支出发生即日起支付。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
人或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通知时起,壹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如以电话通知,则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承包人逾期未来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小时内(经发包人
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发包人
指定的物业公司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招标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
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厦门市军粮供应站数字式电子汽车衡设备采购及
安装工程《产品采购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
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谈判文件获取时间调整至2016年2月15日。
5、报价截止时间调整为: 2016年2 月16日 9:00(北京时间)之前。
6、谈判时间为: 2016年2月16日上午9:00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谈判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谈判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报价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传真为0592-2298138。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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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FAX:0592-2298138)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