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P2中“(二)特定资格条件” 的第1、2条改为: “1、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舞台音响、灯光、机械设计、安装及调试甲级资质或者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贰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音响、灯光(照明)三级及以上的高级技能证书或者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的《演艺设备系统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且应为投标企业人员(各个项目必须具有上述资格证,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并提供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