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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成交供应商3家当地企业

上海密集采购千余辆新能源公交车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6-07-22 19:1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7月21日,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以及电池租赁服务项目成交公告对外公布,20辆纯电动城市客车以及电池租赁服务项目花落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共1997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几天前,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还采购了17辆7米级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以及电池租赁服务和250辆12米级纯电动城市客车采购以及电池租赁服务,成交供应商分别是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荣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体)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体)。

 
纯电动公交车
 纯电动公交车采购量不断攀升
 
  据政府采购信息网统计,从6月份到现在,上海巴士公交集团和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就采购纯电动城市客车1000余辆,采购金额10多亿元,上海推广新能源车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本批项目的4家成交供应商有3家为上海当地客车企业,而一些更为知名的外地客车企业反而连参与资格都没有。
 
  1500新能源公交开始密集采购
 
  据其中一个项目的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介绍,从5月份开始上海巴士公交集团和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就开始招标采购就开始对外发布公交车采购公告,开始采购不同级别的新能源公交车,目前已经完成1000多辆,后期还将有300多辆。其中,上海巴士公交集团共采购1000辆左右,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采购300辆。
   事实上,根据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此前透露的信息,上海公交行业年内将有1500辆新能源公交车投入营运,也就是说,除了上海巴士公交集团采购1000辆,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采购300辆外,还有其他公交公司将采购200辆新能源公交车。
   另据上海市交通委介绍,2016年起上海公交行业更新以及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必需占比50%,2018年将达到70%。如此大规模密集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近年来实属罕见。由此可见,上海推广新能源车的力度和决心之大。
   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采购的新能源公交车大都是替换的之前报废的传统能源公交车,采购资金为财政补贴加公司自筹,比例各占一半。
 
纯电动公交车
 纯电动公交车采购量不断攀升
 
  新能源公交和电池租赁打包采购
 
  由于这几批采购项目绝大多数采购纯电动公交客车,所以就涉及到电池匹配的问题,所以在项目采购时就直接把电池租赁服务与客车采购打包一起采购,但大多数客车公司没有自己的电池公司,所以此次项目大都以联合体形式中标。
   “我们提供客车,租赁公司提供电池租赁服务。”上海申龙客车相关人士表示说,他们也是其中成交供应商之一。
   除了电池租赁服务,公交停车场及充电桩设施建设,也影响着新能源公交车的顺畅运行。
   据上海市交通委透露,上海市配套的16个公交停车场也将完成新能源纯电动车充电桩设施建设,除了已建设完成的松江、青浦和嘉定3个公交停车场,以及内江路、天山路、漕宝路、南陈路、国江路5个公交停车场外,上海还将继续完成莘庄、斜土路、共和新路、真南路、宝扬路以及金山、崇明堡镇和南门停车场的新能源纯电动车充电桩设施建设。浦东公交也将完成8个公交停车场的新能源纯电动车充电桩设施建设。
   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到电池租赁服务,以及充电桩设施建设的加快进行,上海市全方位推广新能源车可谓不遗余力,这也难怪上海新能源车推广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纯电动公交车
 纯电动公交车采购量不断攀升
 
  对供应商资质有特殊要求  外地企业参与少
 
  数百辆乃至一千多辆的纯电动公交客车采购项目自然吸引了业内的关注,特别是主流客车企业肯定都想从中分一杯羹。不过要想符合参与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满足。
   根据招标公告,本批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除了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投标车型还须是工信部(含发改委)公告及新能源车推广目录车型,另外还要符合财政政策补贴标准。搭载的电池也要在工信部(含发改委)公告目录中。车型及电池还要经过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具有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等等要求。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有一条规定:投标车型须经过上海市公交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已纳入高等级新能源车范围。有一些外地客车公司因为不能满足这一条规定,导致无法参与竞标。最终导致上海浦东新区公交公司的客车采购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最终改为单一来源采购,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当地的客车公司。
   根据统计,目前这几个项目的4家供应商其中3家为上海本地供应商,分别为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只有一个外地供应商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某知名新能源客车公司相关人士透露,他们连参与的资格都没有。不过该项目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来执行的该项目,相关流程没有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照上面的条款,难以直接判断该项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如果有相关供应商有不同意见,可以走正常的询问、质疑、投诉乃至行政诉讼的流程。政府采购信息网将继续关注该项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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