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让“专车”推动传统出租车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5-11-09 09:59:06 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海淀法院审判的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的性质不属于电信类服务和商业类服务,而是属于运输类服务。法院也据此做了审判。
网约车及司机设许可符合上位法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行政许可法》要求涉及到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职业,必须要颁发人员从业资格证。互联网下提供公共服务驾驶的驾驶员,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也肯定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对司机“发证”完全合理而且有必要。
另外,“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的412号令在前面描述发布词的时候就写清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则认为,网络预约车改变了之前的城市运输服务模式,因而监管模式应该随之更新。我们应看到“专车”对整个城市运输模式产生的变化,如果继续用传统监管方式,比如把车辆登记为营运车辆,司机需获得从业资格,以及平台必须是承运人等要求,可能就出现监管困难。
2 私家车从事“专车”是否该转变营运性质?
《办法》要求,拟从事“专车”运营的车辆必须登记为营运车辆,而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是8年,因此,很多人认为该条款会将很多兼职私家车主卡在门外。
盈利兼职车辆属于营运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认为,判断一辆车是否在从事运输服务应该有几个标准,首先看服务提供者是否以运输服务作为职业,如果是兼职或者是“玩票”,有人一个月搞两单也被定性营运就不合适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有完善空间
张柱庭认为,既然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服务,无论是偶尔一单,还是多单,无法改变其营运的性质,之所以现在大家对营运性质不满,是因为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为8年,但《办法》里并没要求“专车”必须8年报废,车辆营运年限各地方可以自行制定。目前,在商务部、公安部、发改委、环保部推行的营运车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上,有报废年限要求,相关标准有修改完善空间。
座谈会结束时,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表示,各位专家提出了很多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将会与其他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一并认真研究。交通运输部将站在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的角度,用包容开放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认真研究所有意见和建议,汇集全社会的智慧,使出租车改革获得一个最大公约数,让老百姓有一个更为便捷、高效、畅通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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