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业改革真正驶入“深水区”
作者: 发布于:2015-10-14 07:48:16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请具体谈谈什么是“有序进入”?
王丽梅:就是根据出租汽车业的技术经济特征,进行程序规范的控制。目前主要从3个方面着手。第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从事盈利性道路运输的必须是企业。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企业来承担相应责任;第二,道路运输的生产工具必须是运输车辆。这个“运输车辆”和私人领域的“车辆”不是相同的概念。出租汽车为第三方服务叫做营业性道路运输。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时候,对于生产工具有更高标准的要求,这是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规则,车辆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包括车辆的审验和保险保障,这都是关于营业性车辆方面的要求;第三,对从业者有明确要求。运输行业压力最大的是司机,这个岗位担负着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道路运输行业对驾驶员有严格的从业资格要求。
基本服务规范需建立
记者:目前争论最多的恰恰就是“有序进入”这方面,对这种“限制”抱有抵触情绪,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丽梅:从车辆、企业和个人3个方面进行监管和控制,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要求。实际上,这3个要素是国家层面提出的基本要求,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措施。但是根本性的原则必须明确,比如禁止没有运营资格的私家车参与营业性运输。
我认为,对出租汽车行业应该作出基本规范,也就是必须遵守必要条件。出租汽车行业是高危行业,有些专车司机白天上一天班,比较劳累,下班后又直接从事营业性运输,这极易发生疲劳驾驶,对乘客的安全不负责,对自己的安全也不负责。因此,只要存在营业性,就相当于提供第三方服务,就需要政府建立基本的服务规范,这是理性社会的选择。
不少人认为专车服务态度好,传统出租车服务态度不好,我觉得这是社会观念转变问题。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租车曾有一段时间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替代品出现的,那个时候我国许多城市交通体系不健全,大家把对出租车的依赖当做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是城市交通系统的一种健康形态,随着城市的发展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在欧洲国家,人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使用出租车。我们希望全社会都来改变观念,树立出行优先采用公共交通的理念。
政策法规要适应人类活动的变化,但不能盲目,而要理性。我国人口众多,解决城市交通的理性选择就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不面对这个基本事实来解决问题,问题就会越解决越多。哪怕是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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