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社局公车改革
作者:张云 发布于:2016-07-29 16:42:10 来源:西部商报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按三个级别发补贴
7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印发,明确局机关、代管机构和局属参公单位,将按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交通补贴分三个级别发放。
据悉,兰州市人社局参改单位包括局机关、代管机构和局属参公单位。人员为确定为参改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按照《细则》要求,以市编办独立核定编制为依据,严格按照编制在100名及以上的单位2辆,编制在99名及以下的单位1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按照车辆编制数60%的比例保留。交通补贴按照县处级、科级及科级以下分别每人每月1200元、750元、500元并扣除10%高出行岗位统筹费用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及兰州新区,在规定的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公交、出租、地铁、自驾车等社会交通工具,按国家政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交通费用;通常情况下的跨区域公务出行,一般应通过火车、大巴等公共交通方式保障,费用按出差规定执行。
同时,《细则》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未参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违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坐公务用车。
另外,对于在岗在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时保持原有编制和身份,通过提前离岗、工作调动、内部转岗、竞聘上岗等方式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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