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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 滴滴、优步不再是“黑车”

作者:葛胜征 整理 发布于:2016-07-28 18:07: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出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28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两个文件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量身定制网约车的监管模式,有利于新兴网约车的健康发展。这次在制定对新业态的发展过程中,明确提出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管住底线,即乘客的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世界上首次在国家层面承认网约车合法地位,从此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所属车型不再是“黑车”。
  对此,滴滴也回应称,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对我国交通出行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执政理念,是对分享经济新业态下移动出行领域的肯定和鼓励。
网约车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早在去年10月,交通运输部就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初一些条款引发业内争议。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比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更加符合市场实际。
  《暂行办法》不再要求车辆登记为“出租客运”,而是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暂行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更符合兼职为主的网约车分享经济新业态。
  对于此前关注的司机资格,《暂行办法》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网约车乘客更有安全感。特别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此外,新政特别将驾驶员资格证申请人,由驾驶者本人扩张到驾驶者和平台都可以申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驾驶员本人疏于申请,将申请审核的责任扩展到网约车平台,从这个角度说,平台也具有代替申请和代替审核的责任。
 
  不得低价扰乱市场   网约车平台应依法纳税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乘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在网约车平台狂飙突进中,传统出租车公司认为,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竞争存在巨大不公平--网约车无需纳税。自此,在纳税问题上,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网约车2.jpg
 
  “顺风车”、拼车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不得过度采集乘客信息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对于两个文件的出台,业内普遍认为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将直接受益,有望促进它们更快发展。同时,我国消费者也将因此在安全有序的监管下得享方便快捷的网约车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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