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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租赁业基本“无法可依”

作者: 发布于:2016-02-15 13:10: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一兵说,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汽车租赁定义和范围也比较混乱,有的规定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有的规定租期3个月以上和婚庆车可以提供驾驶劳务。有的规定租赁车辆为9座以下的客车,有的规定是客车、货车和特种车。还有的是将汽车租赁定义为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内调节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在管理形式和内容方面,即有行政许可又有备案,有的设立准入条件,有的只要工商登记即可经营。
 
  目前各省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或相关法规,有的虽然明确了对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管理,但是大多数仍然是后置许可,管理力度并不大,因此,现行的“道条”等管理法规面临重新调整的问题。
 
  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对记者反映,全国各地的法律法规参差不齐无法遵循,也导致客户租车自驾时遇到困扰。“有些地方是许可制,有些地方是备案制,租赁车辆在全国驾驶流动,但是由于各地法规不同,有时就会遭到处罚。比如北京市备案制非营运管理,租赁车辆开到沈阳这样许可制的地区就可能是违法,处罚轻的几百上千,处罚重的直接扣车。”有负责人反映。
 
  专家表示,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汽车租赁领域的规制目前是空白的。同时践行解决道路运输的法律也没有,目前只有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2004年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把汽车租赁纳入到调节范围。
 
  相较在日本,汽车租赁行业划分比较细致,特别是将短期汽车租赁这个交通属性比较突出的行业单独确定为“自家用自动车有偿贷渡业”,这样既便于针对其交通属性进行行业管理(如使用特殊标记牌号、缩短检验周期),也区别于传统道路运输行业(不登记为运营车,不按运营车辆标准执行报废)。
 
  “不管是长期租赁还是短期租赁,都设有专用牌号。从车牌就可以分出营运车和非营运车,租赁汽车的车牌又区别于营运汽车和非营运汽车,而且租赁汽车在保险和年检方面都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以确保安全。”张一兵说。
 
  应补缺制定汽车租赁专项规章
 
  实行大部制改革以来,交通部门将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2011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从“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因此理顺汽车租赁行业定位迫在眉睫。专家认为,汽车租赁承载着重要的功能,亟须在法律层面加以理顺。
 
  首先,需认可汽车租赁不是道路运输而是“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交通服务。同时,确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汽车租赁进行行业管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完善汽车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课题研究,从汽车租赁属性看,虽然汽车租赁不是道路运输,但仍有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必要性,同时应以交通运输服务的视角管理汽车租赁,这符合汽车租赁行业的属性。
 
  第二,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相应调整,作为指导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道条”也应针对汽车租赁作具体调整补充。专家建议可借鉴日本交通运输的管理结构,在“道条”明确汽车租赁的定义和管理范畴,界定其与道路客运、城市公交、汽车出租的区别,理清对其管理的基本方式,制定更为详细的条款,在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框架内,处理好对汽车租赁的管理定位及方式,注重汽车租赁规划、市场准入条件、行业协会自律的重要作用,避免其发展错位或与其他子行业冲突。
 
  第三,制定“道条”汽车租赁管理的专项规章。张一兵说,汽车租赁作为一个与道路运输并列的类别,应当在“道条”具有上位法规依据下,制定部令级别的比较完善的专项管理规章,以及配套的汽车租赁业务分类及标准、经营者开业条件、经营者等级与业务范围、不同汽车租赁业务的服务规范和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有关汽车租赁的条款,包括对汽车租赁企业分级、业务分类、经营站点分区分级等,并根据企业分级,许可其在相应区域的站点,经营经营相应类别的汽车租赁业务。
 
  第四,对于近期热炒的网络约租车的行业性质,应根据车辆使用特点,将网络约租车服务调整至“道条”中包车客运分类下,按即期和远期预约性质分类,严格界定出租车与包车业务的区别,避免混乱冲突和因顶层设计不清晰而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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