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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家单位工程机械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21 17:2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国家单位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某国家单位工程机械车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某国家单位工程机械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C160F4XT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冬、董烨

项目联系电话:(010)62108142、62108240、6210810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某国家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夏冬、董烨(010)62108142、62108240、6210810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设备名称

采购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财政资金)(万元)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交货地点

交货期

01

自卸车

111

1998.0000

采购人指定的全国各地最终用户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02

装载机

116

3944.0000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03

推土机

116

4060.0000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04

吊车

100

5100.0000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05

轻型客车(七座)

40

840.0000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4.3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4.4 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5 供应商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7供应商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4.8 供应商应为本次所投产品的国内制造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己商标的自主品牌),不接受代理商投标;4.9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廉政及保密承诺书;4.10 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11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产品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设计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起诉;4.12 供应商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4.13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14 其他资格要求:4.14.1第05包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1辆样车到投标、开标地点停车场,标识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4.14.2第 01包、02包、03包、04包供应商须出具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第05包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工信部的产品公告及相关的试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94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2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2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0室

招标文件售价:¥8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0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0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武青会议中心四层多功能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8号,电话:010- 88863399)

 

七、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可从2016年722日起至2016年72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510室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且在审核无误后方能购买招标文件。

  1. 如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如授权委托人前来办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 廉政及保密承诺书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附统一格式)。

第01包、05包每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第02包、03包、04包每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0元。第01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6年810日下午12:30-13:30(北京时间)

7.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 10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8.开标时间:

2016年810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 投标、开标地点:武青会议中心四层多功能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8号,电话:010- 88863399)

10.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11. 招标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0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142、62108240、62108100

传    真:(010)62108246

联 系 人:夏冬、董烨

电子邮箱:zzsbe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附件:

廉政及保密承诺书

 

为确保              项目         合同包(招标编号:          )的保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人)自愿签署承诺,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进行的              项目      合同包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并已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及参与此次采购项目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评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项目的各种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参与项目各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条款,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和妥善保管,也可交还采购人或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不得丢失,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二、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各方必须掌握本方工作人员资质、自然状况,对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登记造册,保证发生泄密事件后能为国家司法机关提供查找相关泄密人员及泄密原因的原始资料、线索及证据,并积极协助调查工作。

三、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供应商不与采购代理机构发生工作以外的联系和接触,不以任何形式向招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不为招标相关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串通报名投标,不弄虚作假,不拉拢与本次招标相关的人员,影响招标工作的公正性。

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赠送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不弄虚作假,不影响招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自廉政保密人签署本廉政及保密承诺之日起,视为廉政保密人已告知本公司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本承诺的内容,且采取的廉政保密措施不低于本承诺要求的级别。廉政保密人需对其内部人员进行必要的廉政保密教育。

五、保证在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及完成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对本项目的廉政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单位信息及组织人员信息,所采购设备的种类、数量、指标、用途,接收设备的地址、数量、单位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予泄漏。

六、在招标过程中,廉政保密单位(人)若违反本承诺内容,采购人有权取消该廉政保密单位(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由此引起的响应损失由廉政保密单位(人)承担,并视情况决定招标活动的进程。

七、在开评标结束后,廉政保密人不得擅自向任何人询问或泄漏评标的内容及结果,否则视为泄密。

八、招标结果公示后,廉政保密人仅能在法定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构行使质疑的权利。除此以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含采购人单位人员)提出的质疑均视为泄密。

九、若违反承诺,泄漏本项目的内容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导致或有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并在行业内通报泄密事件),若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廉政及保密承诺自廉政保密单位(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本廉政及保密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承诺单位:                   (盖  章)

 

承 诺 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名)

 

时    间: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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