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移动式遥感监测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武汉吉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移动式遥感监测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移动式遥感监测车项目
项目编号:WHJT—CZH—2016—1C03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27-8279490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花桥育才一村40号
联系方式:喻灿,027-8285875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武汉吉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小姐,027-82794909
代理机构地址: 武汉市汉口兰陵路1号中南机电大厦3楼3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提高我市道路上行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的查处效率。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2、投标人所投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检测必须同时具备检测汽油车、柴油车的排气污染物以及不透光烟度的功能。3、投标人所投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检测中的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必须为同一生产厂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出具的说明文件或设备专利证书、软件版权证书)以备查。4、投标人所投的改装车辆必须取得国家工信部发布针对所投车型的产品公告(监测车或检测车),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5、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供证书扫描件(复印件)备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须提供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6、投标人须信誉良好,在招投标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无不良纪录;7、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招投标有关制度。一旦参加投标,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8、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各项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2:00 至 2016年06月3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兰陵路1号中南机电大厦3楼301室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同时携带本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内容的所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2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2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1号中南机电大厦3楼3号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政策: ①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由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并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当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且本项目支持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和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人提供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联合体投标人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的,已在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评审标准。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本项目投标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鼓励创新产品的使用和采购,已在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评审标准。上述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约定详见本采购文件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