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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应由集采机构统一招标

作者:希文 发布于:2014-02-24 10:33: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考虑到专用车采购的专业性,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大部分省份都把专用车归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这就是说,专用车的采购既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也可以由部门实行集中采购。

  实际的情况是,有些部门在采购专用车时并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而是以车辆采购的特殊性为理由交给社会代理机构来操作,采购效果并不理想。

  那么,专用车采购究竟应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呢?毫无疑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更保险、更有优势。

  大多数人对专用车厂家、技术等不了解。解决此问题的途经有两个:一是通过采购人提出具体使用需求;二是邀请专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需求。有些采购人之所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理由是觉得社会代理机构更专业。实际上,采购中心人员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要高于社会代理机构。另外,采购中心有各政府部门的支持,能够邀请到更高水平的专家。最重要的是,采购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各方当事人之间更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般公务用车属于通用类项目,所以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专用车虽然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专用车采购一般金额较大,属于服务民生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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