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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尚待规范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2-10-25 10:3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前段时间,在刚刚结束的新一期江苏省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中,有汽车供应商因为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符而成为无效投标遗憾出局;在其他汽车采购项目中,因为保证金问题而导致供应商不能入围的也不在少数;另外,绝大多数汽车采购项目在供应商中标后会把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在没有中标或履约完成后,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方式相关法规规定的并不明确,给供应商造成了一定资金压力。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也对保证金问题无所适从。

  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特推出"汽车采购项目保证金问题探讨"专题,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概括报道,以飨读者。

  "我们财务是把保证金电汇过去的,但是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汇票或支票,结果成了无效投标。"日前,一位参与江苏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的汽车供应商向记者诉苦。

  事实上,因为保证金问题而没有入围或中标汽车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在少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用网首席执行官黄献华律师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并不详细,不同地方代理机构也都是按自己的标准收取保证金,这导致供应商在参与汽车采购项目时,保证金问题频频出现。

  相关法规不明确

  在汽车采购项目中,保证金主要包括项目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保证金和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眼中这是一笔款项在不同时间段的不同叫法,也就是说,汽车供应商在项目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是投标保证金,成交后往往会专为履约保证金。

  客观地说,保证金对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规范供应商行为,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但到底如何收取和返还保证金,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保证金问题并没有明确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采购单位和代理商造成了一定困扰。好在财政部马上又出台了补充规定。

  18号令首次规定收取概算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俗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本文开头提到的汽车供应商就是因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因此投标文件被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而成为无效投标。

  该《办法》还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另外,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期限以及逾期退还的支付利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标人权益。

  提高非招标项目征收比例

  不过,上述规定只针对的是招标项目,对非招标项目此前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保证金进行明确规定。这一状况有望近日得到解决。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财政部起草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保证金的数额上限从此前的项目预算1%提高为2%。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其中,如果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要求也没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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