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有“简要技术”描述
当一汽车厂商从网上看到一个车辆批量采购项目时,虽然从招标公告来看,他们有此系列的车型,但此汽车厂商并没有想象中的欣喜,反而淡淡地对记者说:“先去代理机构看看招标文件再说吧,虽然是昨天才发的招标公告,但知道得已经太晚了,估计‘戏’不大。”
当记者第二天打电话询问时,果然如厂商所料,“经销商去看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虽然没有指定品牌,但一些技术指标明显只有那个厂家才有,所以即使我们去参与了投标,中标的可能性也极小。”
汽车厂商表示,非常重视车辆的批量采购项目,但要想中标需要有一个前提,即工作要做在“前面”,提前知道这个部门在今年有大的车辆采购项目,等到发布招标公告时才知道,中标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小。
虽然汽车厂商的积极工作值得赞扬,但显然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在其中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以上所述的汽车采购项目中,有两个地方不正常:一是当供应商在网上看到招标公告时,为时已晚;二是看到招标公告后并不能大体了解这个项目,个别倾向性的指标隐藏在招标文件中。
招标公告的发布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的一种行为,当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时已经不太可能中标,显然违反了招标公告发布的初衷。汽车厂商认为,要不就统一公开部门预算,否则一部分人能够提前知道预算,一部分人只能通过招标公告才能得知采购项目,这样就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
另外,供应商在招标公告中看到的是一个“欢迎大家积极投标”的项目,但在招标文件中反而隐藏着个别倾向性的指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从目前各个部门公布的公开招标公告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车辆采购项目对招标项目的用途、简要技术要求没有描述,汽车厂商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在招标公告中把项目技术要求给简要阐述一下,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供应商认为哪些指标具有倾向性,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来,经过专家讨论,如果所述正确,就要修改招标文件中的倾向性指标。
汽车厂商认为,如果在招标公告中就简要阐述重要技术要求的话,采购人也不敢轻易把带有倾向性指标的要求写上去。现在由于招标公告内容避重就轻,从招标公告表面看上去是公开、公平,实际上已经暗定品牌,这样容易影响汽车厂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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