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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务车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1-12-02 17:35: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国家要求各部委晒“三公”经费,到统一下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再到实行自上而下的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务用车,节约财政资金。对此,大家把注意力都放在公务车采购环节,殊不知对公务用车的处置同样重要,如何处置超编制配备、超标准配备、环保不达标、未通过年检、损毁、达到国家规定更新年限和标准或强制报废的公务车辆,也是规范公务用车,厉行节约的一个重要环节。
  
  那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资产处置是如何进行的呢?“我们替换下来的车辆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他们进行统一处理。”民政部相关人员介绍。
  
  由国管局集中处理
  
  据了解,2009年7月,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对车辆资产如何处置进行了规定。车辆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司公务用车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另外,各个部门之间经常会有车辆调剂的情况,那也不能两个部门之间进行调剂,而是应该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需要处置的车辆,国管局需要采购人提供各种材料,进行备案。除了提供待处置车辆明细表;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当然,采用不同处置方式的,还需要对方其他一些资料。例如,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置换方式仍需细化
  
  在新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中对公务车的处置也有提及,即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然而据了解,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以拍卖为主。
  
  为何置换少,拍卖多?北京一位资深政府采购人士介绍,中央国家机关的每项资产管理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步骤,车辆处理也是如此。每辆车都有很多细分项的记录,如果进行置换,就涉及国有资产的两个程序,即报废处理和资产的重新购置,其中牵扯到很多程序。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置换是一个更合适的方法,厂家也愿意,但待处置的车辆不能直接跟要置换的车辆进行价格互抵。所以,政府部门不太愿意采用置换的方式,因为置换和另外购买一辆车没有太大差别。因此,置换这种方式还需要更细化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才有可能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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