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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采购付款方式及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2-11 11:01: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采购的汽车的付款结算方式,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代为收货及付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该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汽车供应商)付款结算,甲方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或任何其他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该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甲方追索。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发生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网上确认供应商反馈的供货及结算信息。采购网上同时提供《供货合同》样本供各采购人、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也可在采购合同框架内协商拟订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采购网上确认的结果办理供货、验收、结算。

  验收完毕, 采购人登录系统打印验收单. 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采购人应将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省级单位: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中的支付形式进行货款的支付,如是财政性资金的,则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请采购单位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如是单位自筹资金的,应当实行单位其他支付,由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

  地市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

  验收:公务车协议采购供应商办理完上牌手续后,购车单位应及时试车、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付款:购车单位凭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的《供货通知书》、购车合同和区车辆定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文件、车辆定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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