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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车采购双重标准见成效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0-11-22 10:56: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前两个季度黑龙江省共采购公务用车3300余辆,与去年同期相比,采购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增长部分主要是工作和执法用车,领导用车严格按照定编制度执行,由此可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介绍,现在全省的公务车辆配置实行“数量标准”和“档次标准”。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定编工作和其他省份一样,也经历了很多变动。从1984年开始,黑龙江省就实现了汽车定编的统一管理;1986年全省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定编管理网;1993年,根据黑龙江省的统一部署,全省的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机构合并合署办公,成为省财政厅的一个职能处室;2000年机构改革,省政府控制社会机关购买力办公室机构撤销,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又由省政府采购办负责,然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2004年,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又提出了新的标准,即数量标准和档次标准。200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对全省企业汽车定编全面放开,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公务用车仍实行定编管理。

  实行三个级别的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介绍,全省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实行数量标准和档次标准,并分别按照三个级别来执行。在数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是:在职厅局级干部(包括中直、省直、地市和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县(市)级领导机关只配公务用车,不配领导用车;县委配3至4辆;县(市)政府配4至5辆;县(市)人大政协、纪检委配1至2辆;县(市)属科局级机关和乡镇可配1辆公务车。

  除了数量标准,还有档次标准: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L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L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L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审批分新增和更新两种情况

  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也应该了解用车审批需要的申报材料,黑龙江省的申报材料分为新增车辆和更新车辆。购车单位须填报《购买汽车申报单》。如果属于新增车辆,则需要购车申请报告、机构编制批文、《车辆调拨单》。如果属于更新车辆,就需要购车申请报告,原车辆《黑龙江省汽车定编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变卖车协议》、《车辆调拨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介绍,公务用车的审批和申报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按照采购级别,分为三种申报程序,分别为省本级单位购车:先报部门预算,经政府采购完车辆后,经主管部门、财政主管处盖章,报省政府采购办;市(地)所属单位购车:经市(地)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县(市)所属单位购车:经县(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

  申报程序结束后,进入审批程序,共有四个环节: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提出初审意见;采购办领导签批;开具定编手续;审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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