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品牌是问题的根源
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在全国各地正被广泛使用,但同时又普遍存在三大问题:汽车厂商信息报送不及时;批量采购走协议供货,1辆和100辆车的价格无差异;协议供货招标结果执行的严肃性不够。追根溯源,指定品牌是问题出现的源头。
公务用车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因为其不同于一般能够经常更换的货物,公务用车长期存在一种指定品牌的恶习,即使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后还是如此,而《政府采购法》是严禁指定品牌的。
正因为采购人已指定品牌,即使是批量采购,购买1辆车和购买100辆车的价格是一样的;正因为指定品牌,汽车厂商蒙混过关,价格变动不及时报送;正因为指定品牌,购买车型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供应商待价而沽,价格居高不下。
指定品牌在公务用车市场好像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习惯,只要是在预算范围内,采购人想买什么品牌就买什么品牌。当然,采购人总有各种理由,例如:这是我们领导用车,领导指定要这个车型;之前采购的就是这种车型,便于我们后期维护;这次属于特殊用途采购,只有这种车型才符合我们的需求,等等。指定品牌被打上了官场文化的烙印。
事实上,政府机构作为采购人有什么权利指定品牌?政府采购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是采购人个人的钱财,那么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也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个人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而应该把政府采购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工具来看待,把公务车形成规模采购,不再进行几辆车的采购。在规模效益的基础上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功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车型。
改变几十年来公务用车指定品牌这一“传统”并不容易,很多人认为改变公务用车指定品牌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其中涉及领导用车以及“官文化”的传承。但万事皆有可能,1994年出台的一纸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就把全国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统一起来了吗?虽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我们不妨从“批量采购必须公开招标,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车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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