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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协议供货需以“硬汉”形象示人

作者:修宵云 发布于:2009-08-28 09:41: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汽车协议供货该如何走下去,成为目前政府采购人士关注的焦点;如何改变协议供货“和事老”的角色,是目前政府采购人员在积极探讨的一大话题。

  8月19日本报汽车周刊探讨了目前我国汽车协议供货存在的问题,像价格偏高、淘汰率太低、采购人自主权过大、新车型难以入围等,本期将通过采访各方人士重点探讨解决之道。

  “政府采购中在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质疑的,追根究底,一般都是协议供货惹的祸。”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原本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而产生的协议供货,根据记者采访,现在大家除了对效率没有异议外,对其他方面多少都有不满。

  在中直机关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也提出了要改进协议供货规模效益不明显、厂商之间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淘汰知名品牌不必有顾虑

  在江苏省和山西省的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招标中,都有奥迪被淘汰出局的事情发生。虽然当时引来很多采购人的不满,却说明了一件事情:任何品牌的缺失都不能影响公务车市场的正常运转。

  目前,协议供货价格严重缺乏充分竞争。通过招标方式评审汽车厂商报出的产品价格,然后根据折扣率等因素确定中标,在目前情况下几乎每个品牌都能中标,品牌之间竞争很不充分,这种采购形式对汽车厂商来说缺乏价格方面的严格制约,这样的招标有点像形式主义的集中体现。

  在几乎所有汽车跨国公司都进入中国投资的今天,车型的选择非常丰富,例如在高端公务车市场,奥迪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奥迪长期以来在公务车市场的一枝独秀,更多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事实上,在国外,高端品牌一般泛指奔驰、宝马、沃尔沃等品牌。现在这些品牌都已经国产化,足以打破奥迪长期以来垄断高端公务车市场的局面,还高端公务车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此外,我国高端自主品牌红旗盛世也是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的。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提出,汽车协议供货必须加大对投标厂商的淘汰率,所有的厂商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评定的原则就是评分标准,而不要附加其他任何考虑因素,不能因为某品牌是知名品牌就给予特殊照顾。这样,汽车厂商才能认真对待汽车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进而在价格和服务方面给出最大的优惠,否则汽车协议供货更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集中,规模效益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

  让企业成为监督员

  众所周知,汽车协议供货招标结束后,并不意味着汽车厂商马上就有采购订单,如果要想在这场采购鏖战中真正获胜,企业还需要做很多的宣传和主动沟通工作。同样,汽车协议供货招标结束后,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部门工作的结束,后期的价格监控可能比之前的招标工作更为复杂和艰难。

  汽车协议供货中偶尔出现价格偏高的现象,固然是企业的问题,但同时也是政府采购部门监控不及时所致。如果能及时发现企业价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并且配以严格的惩罚机制,相信会较大程度避免价格偏高的现象。

  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提出让企业介入其中的想法。汽车厂商之间彼此是竞争对手,对方产品的价格变动肯定了然于心,可以让厂商之间彼此监控。另外,可以把这一行为与后期的招标加分结合起来,企业通过监控后反馈给采购中心,如信息属实,就给予诚信加分。如果政府采购部门能够把企业这一资源利用起来,相信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城汽车负责大客户的销售人员表示,让企业之间彼此监督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效果应该会很好,“我们很愿意做政府部门的监督员。”

  预算是规模效益实现的关键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朱文英认为,解决汽车协议供货问题的关键在于预算体制的完善。预算体制不完善,汽车采购的规模效益就很难最大化。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就没有协议供货,业内专家指出,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行之初暂行的一种采购形式,而不是一种采购方式。因为采购预算名存实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同时又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协议供货能够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又形成一定的规模,形成价格优势,所以协议供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过渡性的采购形式。

  朱文英认为,如果预算体制完善,各部门的计划在年初就已经做好,一年当中一个部门要采购多少辆车一目了然。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把各部门同时期需求的车辆集中起来进行采购,就很难出现采购价格高的现象。

  上汽乘用车公司销售部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作为企业,我们更愿意参加采购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因为能带来直接的采购效果,企业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很激烈,我们也会报出最优惠的价格。汽车协议供货虽然规模也很大,但当时并不能产生直接的采购效益,而且决定权还在采购人的手中,厂商还需要和采购人进行二次沟通,对厂商的吸引力就会大大减少。”

  编后:

  协议供货应“在其位谋其政”

  不管汽车协议供货仅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初所实行的一种过渡性采购形式,还是会长期存在下去,但“存在即合理”,汽车协议供货目前在全国各地被普遍实行,大家更应该关注和探讨的是如何改进汽车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让其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优势。

  其实,汽车协议供货实行的初衷之一也是为了把零星采购形成规模效益,在和企业的对话中,取得更大的优惠。遗憾的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汽车协议供货在实施中被逐渐异化,偏离了原来的初衷。

  既然大家都选择了汽车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就应该让其“在其位谋其政”,不但要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更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财政资金,否则就只能沦落为某些人装腔作势的“遮羞布”,协议供货本身也会最终惹祸上身,被人们所抛弃。

  汽车协议供货应该做到的是:让厂商之间充分竞争,给出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缩小入围范围,而不是只要参与的品牌都能入围;切实让规模发挥效益,而不是让规模只是成为一种形式;让协议供货成为零星采购的专属权,批量采购必须另行招标;厂商价格更新必须及时,一旦延误导致出现价格偏高现象,一定严惩等。

  只要把汽车协议供货本来应该发挥的作用全都发挥出来,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相信汽车协议供货的生命力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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