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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政投入 严格校车准入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1-12-22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目前我国最完整的规范校车的条例。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目前我国最权威、最完整的规范校车的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校车安全问题不是单一事件,其实还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

    征求意见稿正是本着上述原则制定的,该意见稿不仅明确了校车的定义和范围,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明确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校车的相关标准不够完善和规范,另外在资金投入方面也明显不足,很多教育部门和学校即使想解决校车问题,也迫于资金压力受阻,校车问题其实是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的一个缩影。

    发展校车服务,离不开政府支持,但应明确支持的对象和重点。从我国国情出发,由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的主要应当是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学生提供的校车服务。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条规定给苦于资金短缺的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吃了颗定心丸,但是有关人士表示,该条并没有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分担的具体比例,在最后执行时有可能会出现扯皮现象,而且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条款原则,该条有可能会增加地方财政压力。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明确各方责任 加强后期监管

    近段时间,个别地方因校车安全问题而致使学生丧命的噩耗让人悲痛,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快速出台的动力之一。整个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解决校车安全问题而出台。

    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把与校车有关联的各个政府部门都包括其中。业内人士认为,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事后问责,但如果涉及太多部门,就需要明确一个起主导作用部门来协调其他部门工作。

    对于学校和其他单位,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责任: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严格许可制度 保证校车安全

    在此前出事的校车事件中,有些校车根本就没有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除了使用普通客车,有的甚至用即将报废的车辆作为校车。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另外,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确保校车使用安全。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并规定,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专用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本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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