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有失公正,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应当严格禁止。如果供应商遇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在当地设有服务机构的条款,可以提出质疑。
采购人设置此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得到快捷的服务,紧急情况下能维持采购项目正常运转。除部分不允许跨地域经营的特殊领域采购项目之外,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服务机构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服务好坏与是不是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有些外地供应商响应迅速,依然能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而不是招标文件中强行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在当地设有服务机构或者分公司。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能力,但也不能要求供应商在投标之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另外,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承诺,中标后立即设本地化服务机构,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在中标后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此承诺,则取消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