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的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使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由于此磋商文件中存在部分歧视性条款,A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歧视性条款进行了质疑。A潜在供应商同时介绍,“就是因为其他供应商也知道只有1家企业能满足,大家不愿意去陪标,所以最后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了磋商文件。”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出疑问: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不能继续磋商。A供应商对这一点却不以为然,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因此,此公车租赁项目虽然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但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了磋商文件,真的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吗?124号文中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这里的“采购过程”指的是什么阶段?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少于3家
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问,答复了124号文规定的适用情形应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因此,124号文规定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不包括在“资格审查阶段”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情形。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某地的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了磋商文件,此项目不能继续进行下去,应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此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有3家供应商提交了磋商文件,但在资格审查阶段,有1家供应商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只有2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这样可以吗?此项目同样不能进行下去,因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少于3家”。
只有2家提交磋商文件应终止项目
A供应商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此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之所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就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竞争性磋商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也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不是非要3家才可以。原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某地的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在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下去,已发布了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就是磋商文件中有倾向性的那家企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有多个公车租赁项目出现这种问题。
在此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要错误解读、使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应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学习和培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才不会被纪检监察部门找出漏洞,发现问题。供应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学习,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