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采购为何偏爱竞争性谈判
“100多辆公务用车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记者近期参与的几次采购量比较大的汽车采购项目,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且各地的汽车协议供货也大都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倡优先采用公开招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竞争性谈判为何在几种采购方式中集万千宠爱于一身?
竞争性谈判的关键词是“谈”,也就是说如果汽车厂商主要内容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就可以,价格、服务等内容还可以再次谈判,不会“一锤定音”。而公开招标没有谈判的余地,如果厂商的某条商务条款没有响应标书,就只能退出。
业内人士分析,竞争性谈判在公务车采购中被应用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预算的调控职能问题。当前,我国各地财政部门在进行下一年预算时,往往还难以掌握究竟下一年要购买多少辆车,甚至在有些省份这个月还不知道下个月是否要采购车辆,要采购多少辆车。即使采购上百辆汽车,很多也是“即时采购”,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有点“不切实际”。在汽车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理想状态是,根据预算采购汽车,根据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其次,目前汽车厂家在国内并不多,适合公务用车的汽车厂家相对来说更少。把公务用车纳入政府采购法制化轨道的时间还不长,很多汽车厂商并没有完全熟悉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经常会因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商务条款而出局。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给了这些汽车厂商一个挽回的余地,同时也减少了废标的可能性。
再者,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完善的服务。很多汽车厂商在第一轮谈判时,给出的价格往往比媒体价低不了多少,服务方面也不是很周到。而经过第二轮、第三轮……的谈判后,汽车厂商在最终报价时的价格优惠率一般都很高,提供的服务也更完善。
鉴于目前汽车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短板”问题,采用竞争性谈判似乎更合适之。不过随着预算制度执行力的加强,随着汽车政府采购领域中各种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完善,汽车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还应是公开招标,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规模效益,政府采购发挥的作用也会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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