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车生产准入规定 技术门槛降低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20-02-11 16:42:48 来源:
<a href=http://qiche.caigou2003.com/xinnengyuanqich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a href=http://qiche.caigou2003.com/xinnengyuanqich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新能源汽车</a></a>准入管理征求意见-550.jpg

2月10日,工信部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具体涉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等10项内容,其中关于技术门槛方面的规定大大降低,有利于更多资金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
 
  不久前,工信部部长苗圩就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无疑是具体落实的措施之一。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规定》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
 
  从上面可以看出,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能力,相关企业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从而大大降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规定、产品专项检验规定、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次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暨取消了原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取消了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这些均属于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将减少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负担和束缚,释放出更多创新活力。
 
  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销量在火爆多年后出现了下滑,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了政府对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的重大思路调整,希望以此吸引更多资金和技术力量进入到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以给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对于《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通过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文件类型: .doc 5f1bd29b22e3710b8c3d43da04b3fb7f.doc (317.96 KB)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