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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细化新能源车补贴 续航里程优先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8-06-30 21:03: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从今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从《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了解,新的补贴方案给出了续航里程区间,纯电动车续航里程150-300公里车型补贴分别下调约20%-50%不等,低于150公里续航的车型将不再享有补贴;续航里程300-400公里及400公里以上车型,补贴分别上调2%-14%不等。由此可以看出,续航里程低于150公里的车型将被淘汰。    业界人士认为,此政策一出台,低续航里程的车型注定销量会有所下滑,而高续航里程,热销车型的价格也可能会上涨。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6月25日,全国共有上海、深圳、广东、广州、云南、青海、莆田、武汉、西安、江西、安阳、黑龙江、河南、重庆、海南等15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部分省市还出台了奖励政策。
 
  补贴标准方面,大部分省市的新能源补贴均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50%执行,部分省市则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30%甚至20%执行。由于新能源补贴政策是于2月份11日发布的,到6月11日止为过渡期,部分省份还将补贴方案设置为三个阶段来执行。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对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福建莆田五个省市进行总结。

  上海纯电动车按中央标准1:0.5补助
 
  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    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上海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5月21日,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方案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
 
  广东纯电动和插电式不超中央补贴额50%
 
  1月31日,广东省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表明,广东省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此外,还明确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30%用于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具体额度根据年度推广情况确定)。各市对2018年1月1日起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可按燃料电池装机额定功率进行补贴,最高地方单车补贴额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的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广州按国补1:0.5补助 停车费或可减免
 
  6月5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提出,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深圳分段超额累退 单车三年最高补7.5万    深圳发布的《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莆田个人及企业多方面给予补贴
 
  莆田市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    除了对新能源汽车有补贴标准外,还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其它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
 
  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2018-2020年,对在莆田市纳税且在莆田市单一品牌年销售量达到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推广奖励50万元。对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以及在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的,根据活动规模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另外,支持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的车型在本市产业化,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再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300万元,销售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性价比高、适合农村特点及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每成功研发并下线一款车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自获得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售量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励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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