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1日起实施

作者:方得网 发布于:2015-01-04 15:35:20 来源:方得网
  工信部官方对外宣布,我国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对柴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国Ⅲ标准(发动机)的柴油车将禁止销售和登记注册。

  国IV柴油车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颁布实施的,早在2009年1月5日,环保部就下发了关于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颁布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三、国IV、国五阶段)》

  (GB17691-2005)规定,确定了重型汽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的第IV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氮氧化物被列为约束性指标,要求“十二五”期间排放减少10%。为了控制柴油车的尾气排放,今年上半年,工信部发布公告,明确将于2014年底废止适用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产品。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重型货车保有量472.5万辆,占机动车总保有量的2.11%,但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占比却分别达到49.3%和60.7%。也就是说,重型货车(柴油车)是机动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的“罪魁祸首”。而据统计,2013年我国重型柴油车销售量为77万辆,数量依然在不断增加。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