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6年免检 2014年17项汽车新政盘点
作者:网上车市 发布于:2014-12-26 18:00:39 来源:网上车市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此次公布的免检车型中不包括越野车、小型微型普通载客汽车、重中型货车。
新政策共有18项措施与以往有较大区别,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异地检验无需办委托检验手续; 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等最受人关注。
5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为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的实施工作。
工信部同期公示了《2013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在79家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2家没有达标;25家进口车企中12家没有达标,另有7家企业未递交《201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文件列出七条有关事项,四条针对不达标企业采取惩罚措施。公开通报;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27999-2011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暂不办理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 对现有的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的停产、限产等。
5月28日,认监委发布《加强机动车环保产品一致性检查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产品一致性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轻型、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对风险高发、产业比较集中地区进行重点监控,进行提前监督检查或增加飞行检查;现场检查发动机、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污染排放控制关键部件是否齐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坚决暂停、撤销问题企业及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及时曝光。
6月30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意见稿第十四条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规定,要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所有维修企业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
意见稿重点提出了打破汽车维修配件垄断的具体方法,第一是鼓励原厂配件进入独立售后市场,也就是鼓励原厂配件企业将自己的配件卖向独立售后市场。第二是鼓励发展“同质配件”,也就是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的配件。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围绕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病历”系统;围绕加强行业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7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此次车改方案制定过程中,较为核心的问题是补贴标准的制定、车辆处置以及司勤人员的妥善安置。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车辆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车辆处置主要涉及三类机构,分别为鉴定评估、拍卖、解体报废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取消车辆的处置机构,招标的每个环节向社会公布,引入社会监督。被处置车辆的号牌将按规定交回交管部门,由车管所收回。鉴定评估机构将对取消车辆进行客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处理。处理方式一为公开拍卖,二为解体报废。拍卖价格将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拍卖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如果出现流拍的情况,将重新启动评估。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解决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经过多年运行,备案管理与企业授权成为政策出台以来最大焦点,也成为制约经销商市场行为的两大掣肘。经销商不仅需要庞大的资金用于前期维护,而且还特别耗费时间;授权制度致使厂、商地位悬殊,厂家与经销商形成的依附关系。
11月4日,发改委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2011年发布的目录相比,此次修订稿大幅缩减了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了35条。主要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造纸、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名优白酒、支线铁路、地铁、土地成片开发等领域的外资限制。进一步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数从43条减少到11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44条减少到32条。
在本次修订稿中,汽车整车制造被划归到了限制外商投资的类别当中,此前属于限制类的新能源关键零部件则被纳入了鼓励类。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整车合资企业股比仍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类别当中,但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开股比限制。
11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9年来,在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开展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流通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上海自贸区尽快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同时,抓紧完善汽车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申请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条件。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和样车试制条件;四大工艺齐全,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2014年,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引起业内广泛关注。1994年、2004年分别制定了汽车产业政策,今年,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成为热门话题,经过多轮讨论,大家意见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汽车行业发展,应该转变为法制化管理;也有观点认为,汽车行业应该有总的指导意见,对现有政策进行修订,使之适应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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