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
作者:工信部 发布于:2014-12-24 10:50:48 来源:工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自2009年以来开展了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第一批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663号)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单位,且试点单位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我部正式批复(工信部节函〔2010〕480号、528号,工信部节函〔2011〕41号)。
(二)验收内容。经批复的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包括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关键项目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此外,应说明再制造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旧件逆向物流体系、产品销售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验收程序。
1.开展自评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结合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对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和评估,指导试点单位围绕前述验收内容编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填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完成自评估的试点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组织所属试点单位开展自评估及验收工作,或指导所属试点单位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评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下同)对试点单位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咨询机构、行业及再制造专家等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考评,出具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需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再制造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较为完善;具备检测、检验旧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具备再制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良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3.出具验收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试点单位的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简要说明本地区再制造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验收报告、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试点单位自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及其验收意见等材料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复核及公告。我部组织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结果,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期间,酌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抽查。
(四)推荐示范。对试点实施效果特别出色的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为机电产品再制造示范单位,随附相关推荐意见,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并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再制造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较强,再制造产品销售、质量保障及旧件回收体系完善,在行业及再制造领域内具有显着示范引领效应、推广潜力较大等。
二、继续深化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
为进一步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意见,我部决定继续拓展再制造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深化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
(一)试点领域。
1.在包含第一批试点涉及的机电产品关键零部件领域基础上,鼓励开展盾构机、燃气轮机、重型矿用载重车、专用生产装备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探索推进医疗影像设备、通用型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信息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等。
2.石化化工等流程工业关键动力装备在役再制造,主要是基于装备健康能效监测诊断理论,对老旧和性能低下、故障频发、技术落后的在役机电装备进行个性化再设计,并实施高技术和智能化改造升级,使其运行性能和智能化水平优于原设计,显着提升装备节能、环保、安全水平和长周期运行能力。
3.为落实《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而实施的电机高效再制造。
4.《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相关实施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并经其评审通过后,纳入本批试点管理。
5.再制造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化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再制造产业集聚区。
6.再制造相关材料、装备制造与工艺技术研发,专业化再制造技术服务、物流体系及信息平台等。
(二)基本条件。
申报再制造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独立开展再制造业务或再制造业务相对独立;在该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大生产制造规模、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或较完善的流通渠道;具有较高的产品(装备)社会保有量;具备开展再制造的基础条件。
(三)相关程序。
1.有意申报试点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随附表内各说明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测算说明。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指导其编制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年)。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或园区,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装备、再制造产品生产规模、社会保有量),再制造的工作基础(包括旧件回收和产品销售渠道情况),再制造发展潜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再制造保障措施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实施方案评审后出具推荐意见,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实施方案和推荐意见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3.我部组织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对通过论证的单位,复函确认为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进一步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
(一)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为进一步规范再制造生产行为和再制造产品品质,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请各地区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0〕303号)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要求,对自愿申请再制造产品认定的企业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管理,鼓励对本地区再制造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网上集中公开,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规制度及技术标准等。指导企业落实再制造产品标识要求;引导再制造生产企业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再制造产品“追踪”和旧件“溯源”。要严格再制造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组织抽查,对生产不规范、产品不达标、宣传不真实、管理不到位的试点或示范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或示范资格。
(三)加强再制造技术支撑。各地区要积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形成有效技术支撑;通过召开再制造技术现场交流会、再制造产品技术说明会等,搭建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交流平台。按照《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198号)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和技术交流力度,扎实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积极推进智能再制造。支持制定再制造相关工艺、技术及产品标准,健全机电产品再制造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四)加大再制造产品市场推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区利用节能减排等资金渠道支持再制造技术升级改造等项目,加快再制造产业化步伐。加大对列入《再制造产品目录》企业及产品的扶持力度,建立再制造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协调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优先采购再制造产品,组织再制造产品推介会,普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知识,带动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再制造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积极支持“以旧换再”产品补贴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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