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9月29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车型范围方面,《方案》规定,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方案》严格规定了我省购置新能源汽车比例。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在市(州)方面,2014年至2016年,成都、泸州2个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内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方案》规定,购置新能源汽车执行财政补助政策,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
《方案》提出,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各市(州)政府应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营维护。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方案》要求,自2015年开始,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分别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月底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置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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